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的生活补助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
退职人员与在职人员遗属补助的区别:
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这意味着退职人员的遗属在申请生活补助时,需遵循与在职人员不同的规定和标准。
病故人员配偶的补助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时,如果其配偶在病故当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但后续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这一政策体现了对遗属生活困境的关注和关怀。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抚恤和补助:
对于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同时,如果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补助标准可视情况适当降低。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公平性,也考虑了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遗属生活补助的办理原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这一原则确保了补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能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遗属,又能避免资源的浪费。
遗属生活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则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这一规定确保了补助标准与当地经济水平和生活成本相适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遗属补助主要面向以下四类人群: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部分规定为普通中学)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部分规定为普通中学),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遗属补助是由人社部门管理。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一般是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能享受遗属补助。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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