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法律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年。
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方面,竞业限制协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双方在签订时务必明确关键条款,特别是关于竞业限制的有效期。以下是对竞业限制协议签订要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竞业限制协议签订要点
明确有效期:
双方应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有效期,根据行业惯例和法律规定,这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此举旨在平衡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需求与员工职业发展权益。
界定限制范围:
协议中应清晰界定被限制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间不得从事的具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设与原单位相同种类的公司、进行相同或相似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及任职于与原单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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