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不是一回事,生育津贴是包含在生育保险内的。
1、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3、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生育保险条例》第10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11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险和生育津贴并非只能二选一,而是生育保险
待遇中的两个部分,可以同时享受。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只能选择其一的情况,具体要看当地的规定和实际情况。首先,我们要明确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的概念。生育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力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其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生育津贴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一项津贴。
然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是两个不同的部分。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生育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而生育津贴则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其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这两部分是可以同时享受的。
然而,在一些地区或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生育津贴和工资(或其他类似待遇)只能二选一的情况。这是因为生育津贴的本质是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已经获得了与生育津贴相当的工资待遇,那么可能就不能再享受生育津贴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生育险和生育津贴只能二选一,而是在这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和工资只能二选一。
不可以,女职工产假期间,只是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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