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军人转业后,通常会在6个月内给安排工作。这一时间规定主要依据的是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政策。具体来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需要指出的是,军人转业后能否被安排工作,以及具体的工作安排,还取决于多个因素。一般来说,需要服役满一定年限(如12年)的军人,在转业后才有可能由政府计划安置分配工作。此外,当兵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一定等级残疾的军人,以及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也有可能享受政府分配工作的待遇。
1、两者定义不同:
(1)退役
泛指军人(运动员)服满现役或由于别的原因退出军队,一般亦称退伍。在义务兵役制下,指军人服预备役期满后停止服役,现役军官如有已达服满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或伤病残废完全不能服役等情况,可以直接从现役退役,军官退役后,一般保留其原军衔。并在原军衔称号之上加退役字样,以示区别。退出现役军人称:退伍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退伍军人,专指在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又退出现役的战士。
(2)转业
转业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城镇户口的士兵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
2、两者适用对象不同:
(1)退役
退役既适用军人,又适用体育运动员。
(2)转业
转业的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城镇户口的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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