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1.若暂时无法支付抚养费,可与对方商量后再作补充;如确实有困难,也可与对方沟通协商以获取理解。
2.一方若无收入,可与另一方商议,看是否能得到谅解;或考虑后续补偿来解决问题,具体得看双方协商结果。
若一方因无收入或下落不明导致抚养费难支付,可用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3.若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可适当减少给付金额。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失去劳动能力,经济状况困难,无力按原数额支付抚养费,但抚养子女方能承担大部分费用,此时可申请减少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若有任何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用,可依据以下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首先,调查并查询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其进行冻结及划拨。
其次,扣留或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益来源,确保支付抚养费用。
再者,封存、扣押和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以用于抵销未偿付的抚养费用。
另外,对于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也可进行搜查,以便追回欠款。
最后,强制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财物或单据,以保证抚养费用的及时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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