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换发应在护照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提前时间最多不可超过1年。护照过期则按补发护照办理。
护照换发必须本人亲自到领事馆或护照签发机构申请,填写《中国护照申请表》,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护照照片3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本人姓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普通护照换发、加注、补发及过期重领的,需要10个工作日,和普通护照首次签发所需要的时间一样。
普通护照的申请时间,除了急事急办的情况可以缩短,一般都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护照换发的办理条件包括: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签发签证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等内容变更的。
4、相貌发生较大变化的(需已在户政部门更换身份证)。
5、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补采指纹的。
6、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1、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包括身份证等。
2、提交原护照。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4、所持普通护照失效,应办理护照失效重新申领,办理手续同护照换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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