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不断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以下是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最新解读:
1.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1)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以下标准减免企业所得税: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2)适用条件
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3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200人。
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5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优惠政策
税率优惠: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税率为25%)。
(2)适用条件
知识产权: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研发费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优惠政策
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
(2)适用条件
研发活动范围: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
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等。
4.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1)优惠政策
税率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适用条件
产业范围: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
地域范围: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
5.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优惠政策
加速折旧范围:对特定行业(如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一次性扣除:对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2)适用条件
行业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
固定资产范围:包括设备、器具等。
6. 其他优惠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投资抵扣: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税收优惠
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成本、费用扣除
成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一家制造业企业,生产产品所耗费的原材料、人工以及制造费用等,都属于可扣除的成本范畴。
费用:
销售费用: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管理费用:涵盖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像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党组织工作经费方面,非公有制企业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国企执行。
财务费用: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例如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的合理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但如果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税金及附加扣除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损失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扣除
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强调任职或受雇关系以及合理性。同时,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例如企业为员工发放的节日福利、体检费用等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权益维护等方面。
4、其他扣除项目
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摊销。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 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的类型和条件有所不同,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征收的。根据该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这是一个基本税率,适用于大多数企业。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享受优惠税率。例如,对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是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减轻其税收负担。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也适用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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