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我国年休假政策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旨在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同时兼顾企业的实际运营需求。以下是2025年年休假新规定的详细解读及实施建议。
一、年休假天数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25年年休假天数仍按累计工作年限划分: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年休假15天。
二、年休假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职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的安排与工资计算
安排方式:
年休假可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个年度。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计算: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休假,但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如下2:
确定日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则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计算未休年休假天数:
一般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直接计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离职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 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需注意,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补偿金: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若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那么在计算未休年假补偿金时,只需再支付另外的 200% 工资报酬即可。
例如,某职工在公司工作,在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的工资总额为 12 万元,其中加班工资为 2 万元,该职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 5 天,当年已安排年休假 2 天。则其月平均工资为(12 - 2)÷12 = 8333.33 元,日工资收入为 8333.33÷21.75 = 383.14 元。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365÷365)×5 - 2 = 3 天,所以年休假补偿金为 383.14×3×300% = 3448.26 元(若已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则只需再支付 383.14×3×200% = 2298.8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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