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龄条件
国家对病退的年龄有着明确规定,这是病退申请的基础门槛之一。男性需年满 50 周岁,女性需年满 45 周岁 。该年龄规定是综合考虑人体生理机能、劳动能力衰退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等多方面因素后确定的,旨在确保病退政策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例如,在某工厂工作的老张,今年 52 岁,因长期高强度劳动,身体不堪重负,患上严重疾病,此时他若满足其他条件,就有可能申请病退;而同样在该厂工作的女职工小李,若想申请病退,需年满 45 周岁才行。
二、缴费年限条件
缴费年限关乎职工对养老保险体系的贡献程度,也是病退申请必须满足的条件。通常要求养老保险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 15 年 。这里的缴费年限计算较为复杂,包括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以及在特定历史时期,因政策原因无需实际缴费但被视为已缴费的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比如,在国有企业工作多年后下岗的职工,其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可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若下岗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那么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就满足了病退在缴费年限方面的要求。
三、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这是病退申请中最为关键的条件,主要判断职工是否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能力严重受损,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也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具体鉴定流程如下:
1、医疗诊断:职工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详细医疗诊断材料,这些材料应涵盖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记录、检查检验报告等,全面反映病情。例如,患有心脏病的职工,需提供心电图、心脏超声等检查报告,以及医生对病情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医疗诊断材料等相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等相关机构人员组成,具备专业权威性。
3、鉴定评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专家,依据国家制定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 。该标准对各类疾病和伤残状况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了详细分类和界定。例如,对于神经系统疾病,若职工出现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含 2 级),或两肢或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含 3 级)等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呼吸系统疾病,长期重度呼吸困难也可能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只有经鉴定被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才满足病退在劳动能力方面的条件。
四、特殊情况说明
1、特殊工种人员: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人员,病退年龄可适当提前 。一般来说,这类人员男性年满 45 周岁,女性年满 40 周岁,在满足缴费年限和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即可申请病退。例如,长期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矿工,因工作环境恶劣,身体易受到伤害,若在 45 岁后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工作,且符合其他条件,就可申请病退。
2、职业病患者:因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病退认定时会有一定倾斜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对于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评估时会充分考虑职业病的特殊性及对职工身体的影响,其认定标准可能相对宽松。例如,从事石棉加工的职工,若因长期接触石棉患上石棉肺,在申请病退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依据其病情严重程度及相关诊断标准,综合判断是否符合病退条件。
一、神经系统及肌肉疾病类
1、中枢神经系统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后遗症: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留特定状况。如单肢瘫且肌力 2 级以下(含 2 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含 3 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含 2 级);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 2 年仍存在如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等症状,且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3、精神分裂症相关: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 5 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 5 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4、情感障碍与强迫障碍: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 5 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 50 岁以上(含 50 岁),女性 45 岁以上(含 45 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 5 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二、呼吸、循环系统疾病类
呼吸功能障碍: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导致患者无法进行正常的体力活动,严重影响生活质量。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随时可能危及生命。
三、血液、消化、泌尿系统疾病类
1、血液系统疾病: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 6 克/分升以下(含 6 克/分升),身体各组织器官因缺氧而功能受损。
2、消化系统疾病: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 3/4,影响食物的消化和吸收,导致身体营养状况变差;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肝脏代谢、解毒等功能严重下降。
3、泌尿系统疾病: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肾脏无法正常排泄代谢废物和调节体内水、电解质平衡。
四、肿瘤及内分泌疾病类
1、恶性肿瘤: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病情持续恶化,严重威胁生命健康。
2、内分泌及结缔组织疾病: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身体多个系统功能受到严重影响。
五、眼科疾病类
视力障碍: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 或视野半径≤20 度;双眼矫正视力 0.1 或视野半径≤20 度,严重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六、其他疾病类
符合《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 至 4 级者,这类职工因工伤或疾病导致身体严重残疾,无法正常工作。
病退除了要满足上述 28 种病种及标准外,还需满足一定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 15 年及其以上,并且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才可办理病退。办理病退时,需向企业劳动科提交材料,审核过后企业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即可办理病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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