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麻痹、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
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统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以上,且至少两家三甲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波)支持癫痫诊断。
神经肌肉疾病: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此类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
精神分裂症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妄想性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
其他精神障碍: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难治性强迫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抑郁消极、强迫、回避等;或其他精神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
器质性心血管疾病:长期(≥2年)心功能Ⅱ级或EF≤45%。
冠心病术后: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心功能Ⅱ级。
高血压病:高血压病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中度损害。
动脉瘤:夹层动脉瘤、真性主动脉瘤(直径≥5cm)。
外周血管疾病:外周血管疾病引起的血管狭窄≥70%致相应脏器功能障碍。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无效或需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
呼吸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创伤或胸部手术后:合并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支气管扩张:支气管扩张感染伴反复咯血(每年≥3次,咳血量≥30ml)。
耐多药肺结核:无法治愈,痰结核分枝杆菌持续阳性。
消化系统疾病:不可逆的食管严重狭窄,仅能进半流食;反复发生的难以治愈的消化道出血,并有中度以上贫血;中度以上炎症性肠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代偿期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或伴脾功能亢进等。
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脏病持续或反复发作1年以上,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24小时尿蛋白定量≥2克或伴有肾性高血压,需长期服药治疗;先天性多囊肾继发肾性高血压及肾功能不全等。
内分泌系统疾病: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2个或以上主要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垂体瘤、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有手术禁忌症或术后复发;内分泌、代谢疾病合并心、脑、肾、肺、肝一个以上主要器官功能损害,达不到完全失代偿期等。
血液系统疾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RAEB除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血小板低于20×10⁹/L,需要长期治疗;中性粒细胞缺乏,且白细胞低于2×10⁹/L,依赖长期药物治疗等。
感官系统疾病: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病程1年以上,较好耳听力损失≥90dBHL;严重的前庭周围疾病,一侧前庭功能异常1年以上且不能代偿(睁眼不能行走、双足不能并立)等。
口腔颌面及咽喉疾病:口腔颌面部、咽喉部或食管的创伤或疾病导致吞咽功能障碍,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不能治愈;喉气管狭窄、喉返神经受损,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仍有Ⅱ度以上呼吸困难的;气管切开需终生带管的等。
眼部疾病: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矫正视力≤0.3;双眼视野≤40%(或半径≤30°);一侧眼球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5。
此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必须经住院诊断、治疗,有完整的住院病历资料;精神病患者系统治疗指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1。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以上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状分级(内分泌代谢疾病经替代治疗除外)。
军人因病丧失基本工作能力,通常按以下方式处理:
医学鉴定
申请:由军人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申请。
审核上报: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集中鉴定: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
结论审批: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安置方式
退休安置:中级以上军士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以退休方式安置。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供养安置: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军人所在部队会协助其整理档案材料、结算相关费用,并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同时,军地相关部门会共同做好军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确保其能够了解安置政策,顺利完成交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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