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的规定对于保障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详细阐述担保期限的最新规则。
一、担保期限的确定
约定情形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自由约定保证期间。不过,所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能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这种约定将被视为无效,即等同于没有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
若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则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比如,甲向乙借款,约定还款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丙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从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起往后的六个月。
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情形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将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甲向乙借款,但未明确还款时间,之后乙要求甲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还款,这个 2026 年 3 月 31 日就是宽限期届满日,保证期间就从这一天起算。
特殊情况的担保期限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如果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同时,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必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二、担保期限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未主张权利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比如在上述例子中,若乙在保证期间内既没有起诉甲,也没有申请仲裁,那么丙的保证责任就免除了。
债权人已主张权利
若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将不再计算,保证人需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从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开始,保证人就进入了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的阶段。
担保期限的长短因担保类型、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绝对的最长不超过几年的固定标准。具体如下:
保证担保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特殊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执行担保:在执行担保中,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此外,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如果约定的担保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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