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是详细的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流程:
一、提出复议申请
当事人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需注意的是,申请时应使用书面形式,且复核申请中要清晰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这些证据是支持自己主张的关键,能帮助复议机关更好地了解情况。
二、申请受理审查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复核申请后,会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将不予受理,并且会书面通知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复核申请,会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各方知晓复议程序的启动。
三、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会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复核审查期间,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四、作出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查后,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复核结论:
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原办案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新调查和制作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来说,若无需检验、鉴定,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相关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若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五、宣布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若当事人没有到场,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确保各方能够及时知晓复议结果。
在整个复议过程中,当事人需要积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且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审查工作。若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申请行政复议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
1、申请:
申请时效:申请人应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条件:申请人需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书面申请的,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等内容。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理:
准备工作:行政复议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之日起 10 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行政复议机构会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并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存在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4、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赔偿;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复议结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等事项。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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