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留置人员通常被关押在特定的留置场所,这些场所由监察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依法设立并进行管理。目前,实践中各地监察机关采用的留置场所主要有以下几种:
由看守所改造的留置专区:一些地区的监察机关会对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部分设施进行改造,开辟成留置专区。由看守所改造的留置专区,实际上是公安机关进行管理,但调查人员是监察机关人员,监察机关的案管室也参与管理。
由拘留所划定的留置区:部分地区监察机关把公安机关管理的拘留所部分区域划定为留置区。留置区的管理参照拘留所相关规定进行,它的性质是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而不是留置性质,实际上是公安机关进行管理,但调查人员是监察机关人员,监察机关的审查室也参与管理。
原纪委 “两规” 场所:原来纪委办理党员违纪案件审查使用的 “两规” 场所,大部分设置在当地条件较好的宾馆,现继续作为留置场所使用,实际管理人和调查人员均是监察机关人员。
被调查人住所:还有一部分地区监察机关把被调查人住所作为留置场所,管理主体是监察机关的案件审查室,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派人进行协助,它的性质类似监视居住。
警示教育基地:还有一部分地区监察机关把警示教育基地作为留置场所,通常将市级行政区内的被调查人集中在一起,实际管理人和调查人员也是监察机关人员。
依据《监察法》,被调查对象处于留置期间时,通常家属不能会见被调查对象。不过,如果获得监察机关的同意,家庭成员是可以进行会见的。一般而言,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此外,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形的除外。
留置结束后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若被留置人员被认定涉嫌犯罪并移送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符合规定的会见条件下家属可以见面。比如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过看守所等相关部门批准,家属能够进行会见。
按党纪政纪处理后
要是留置期间发现被留置人员存在一些违纪行为,按照党纪政纪处理后,只要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家属可正常见面。
留置时间限制
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即留置最长可达六个月。在这期间,虽然被留置人员有权会见家属,但具体的会见时间和方式等,需依据监察机关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来确定。监察机关会在合适的时候安排被留置人员与家属见面,以此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家属的知情权等。
总之,被留置人员与家属见面的时间并非固定,而是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律规定以及监察机关的安排来确定。家属若想了解具体的见面事宜,可与相关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咨询。
被留置人员不会被折磨。
监察机关对被留置人员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以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监察机关会依法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等。同时,留置过程全程都有严格的监督和规范,严禁以任何方式对被留置人员进行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侮辱人格等非法行为。
如果发现有违反规定、侵犯被留置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人员将依法受到严肃处理。所以,被留置人员是在合法合规的环境下接受调查,其基本权利是受到充分保护的,不会遭受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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