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的期限和时效规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关系到劳动者能否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救助。以下将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医疗终结前已作出工伤认定: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旧伤复发鉴定: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三、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时效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四、职业病鉴定的时效特点
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例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1-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五、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期限
国家规定的伤残鉴定时限为受理后60天作出伤残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
工伤伤残鉴定流程主要有以下步骤:
1、工伤认定:
申请主体及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交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与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4、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5、作出结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6、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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