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福利,对于生育家庭而言意义重大。在上海,2025年生育津贴的领取有着明确的条件和标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领取条件
一般情况
参加上海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若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特殊情况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失业人员情况
2024年1月1日(含)后生育或流产,且生育或流产期间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发。
二、发放标准
生育生活津贴
从业妇女: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若上年度单位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均工资三倍,那么由单位补差;职工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单位平均工资,也有单位补差。其计算公式为: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产假天数规定:单胎顺产为98天,难产增加15天,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未满4个月流产的为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为42天。
失业妇女: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生育医疗费补贴
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500元计发,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300元计发。
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含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含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
三、领取流程
线下领取流程
1、准备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等。
2、提交申请:符合办理规定,可前往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交所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审核材料:工作人员会审核材料,并核对申领人的身份信息,若材料不全,会告知需补全的材料;不符合办理规定,则会将材料复印后退还。
4、计算金额: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会根据申领人的缴费基数和产假时间,计算出生育生活津贴的金额,同时,还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计算出生育医疗费补贴的金额,并告知申领人生育保险金的总额。
5、领取津贴:生育津贴一般会先打到单位账户,再由单位下发到个人;也可选择将津贴直接发放到个人的银行账户中。
6、获取核定表与津贴: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或小程序获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电子证照,同时关注银行账户变动情况,等待津贴到账。
总之,上海2025年的生育津贴政策为生育家庭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障,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规定流程申请领取。
上海生育津贴的领取有时间期限规定,具体如下:
申领时间范围:一般须在分娩后60天至180天之间申请办理。不过,上海市生育保险是在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6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
享受津贴期限: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此外,对于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有一定要求,一般是累计购买满一年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但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可以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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