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通用的房产税减免规定
特定主体房产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均可免征房产税。不过,像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经营用房产等则需要照章纳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也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正常纳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同样免征房产税。
特殊情况房产免税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可享受免税政策。
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一致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从 1988 年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也免征房产税。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且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 2001 年不再征收房产税。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全国通用的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
法定项目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均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 5 - 10 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困难减免与其他情况减免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 10 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 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 1 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 30%。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科创单位相关优惠
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科创单位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单位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会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同时,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以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通常是每年都要交的。
一、房产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缴纳方式: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地区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一般可以一年分 2 次交,如 5 月交上半年的税、10 月交下半年的税,也可以 5 月的时候一次交清。
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缴纳方式:通常是按季或按半年等期限缴纳。例如,某地区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季度缴纳,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缴纳当季的土地使用税。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如土地用于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自用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如下:
1、房产税
定义: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具体情况: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定义: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范围:
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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