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服务范围与事项
房屋及设施管理: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如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的维护、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如共用的上下水管、雨漏管、公共供电线路、烟道、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等)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环境与卫生管理:涵盖小区内共用绿地、园林等的管理和养护(不含保修保养期内小区公共绿化的养护),以及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不含业主室内装修、装饰垃圾收集和清运费用)。
安全与消防管理:为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对物业区域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对物业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做好消防教育、宣传、培训、演练、防范等工作。
交通与车辆管理:对进出小区车辆实施出入证管理,确保进出小区车辆行驶畅通、停放有序(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档案资料管理:包括本物业的房屋竣工资料、设备、设施、图纸等管理,以及业主及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装修管理:按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公司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对本物业装修进行管理、监督。
其他服务事项:受业主的委托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有偿维修、养护;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特约有偿服务;根据本物业内的情况和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偿社区服务及商务服务等。
二、服务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建设单位权利义务
1、权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义务:
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如负责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定工作日内将开办费通过转帐或者现金方式给付物业服务企业,用于物业服务员工招聘培训、办公用品采购、物业管理服务工具采购等;在合同签定后日内无偿提供临时办公用房供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使用前10日完成正式物业管理用房装修,无偿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承担物业移交前的相关工作和费用,如本项目移交物业管理前房屋套内、物业公共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实际正常使用标准完成或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完善本项目公共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标识和生活垃圾收集等附属设施设备,但需征询物业服务企业意见等。
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当每月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能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营及合理利润时,亏损部分和合理利润由建设单位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房屋买受人物业管理费优惠的,需以正式书面文件为准,房屋买受人持优惠文件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认可接受,并按月以优惠文件实际发生的当期金额向建设单位报销。
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和钥匙,在不迟于首个业主通知入住手续办理日期15个工作日前将已售房屋业主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移交时将所移交的项目所有建筑房屋钥匙同时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保管等。
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
1、权利:
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2、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设立服务机构,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物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编制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及财务年度计划,定期向业主公示财务收支状况。
接受建设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业主代表的监督指导。
费用相关规定
1、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一般按一定标准(如元/建筑平方米·月)收取,包含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小区日常管理、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小修等费用。费用交纳时间通常为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交纳该年1月至6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交纳该年度7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2、代收代缴费用:如公共区域的照明电费由单元业主公摊;生活垃圾清运费按一定标准(如30元/户·年)收取,交费时间与物业管理服务费同时交纳。这些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执行。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变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需经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变更,还需征求业主意见或通过业主大会决议。
2、终止: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此外,若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但需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通知、赔偿等相关义务。
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提供相关场地或资料等,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物业服务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物业无法正常交付或存在质量问题,给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若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如服务质量不达标、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等,应承担违约责任,业主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降低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若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善导致业主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期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期限,一般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开发进度以及预期的物业服务需求等来确定,可能是 2 至 5 年不等。
法定终止情形:即便合同有约定期限,但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会终止。比如,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此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应终止;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等。
业主大会决定: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时,经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不再继续聘用该物业服务企业,那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会提前终止。
此外,有些地方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有特殊规定,如北京市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深圳市也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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