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病假流程
军人在保家卫国的征程中,有时也会受到疾病的困扰。当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时,首先要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并由该机构发给病休证明。拿到病休证明后,军人需将其提交给所在单位,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休病假。这一流程严谨规范,既保障了军人确实因健康原因需要休息,又确保了部队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病假期间待遇
(一)不同时长病假的工资发放
病假在 2 个月以内:职工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这能保证军人在短期患病期间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使其能安心养病。
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根据工作年限进行差异化的工资发放,体现了对军人工作经验和贡献的尊重。
病假超过 6 个月: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 80%计发。对于事业单位职工,在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具体的活工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二)特殊情况工资发放
职工患病后,若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采取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方式,其工资可以照发。这一规定既考虑到军人身体恢复的需要,又让军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继续为部队贡献力量。
三、医疗期满后的处理
(一)能从事原工作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果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为身体恢复的军人提供了继续为部队服务的机会,保障了他们的职业发展。
(二)不能从事原工作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军人在患病后的身体状况和职业发展,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病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
现役军人可享受多种假期,病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也有明确规定。明确了病假当年请病假天数,服现役不满 20 年的、累计 90 天以上;服役满 20 年的、累计 120 天以上,不再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当年请病假天数分别累计超过上述天数三分之二但未达到上述天数的,年休假、探亲假假期减半。这使得军人在对待病假和其他休假关系上有更清晰的认知,能够合理安排身体调养时间,同时也保障了在身体健康允许情况下能正常享受其他假期权益,避免因不明确规定而导致的休假权益受损或不合理占用假期等情况。
军人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病假在 2 个月以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 6 个月: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 7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 80% 计发。
需要注意,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军官当年保健疗养天数从年休假假期中扣除,康复疗养天数计入病假天数。
军人病假与年假的关系根据服役年限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服役年限不满 10 年的军官,病假累计 60 天以上,不再享受年休假假期;请病假天数累计超过 40 天(60 天的三分之二)但不足 60 天的,当年年休假天数减半。
服役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军官,病假累计 90 天以上,不再享受年休假假期;请病假天数累计超过 60 天(90 天的三分之二)但不足 90 天的,当年年休假天数减半。
服役年限满 20 年以上的军官,病假累计 120 天以上,不再享受年休假假期;请病假天数累计超过 80 天(120 天的三分之二)但不足 120 天的,当年年休假天数减半。
此外,因战伤、公伤住院或病休天数,不计入军官年休假假期2。同时,《关于现役军人休假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规适用于军官,对于士兵等其他军人类型,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可咨询所在部队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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