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农村土地改革的持续推进,宅基地确权工作对于保障农民权益、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愈发关键。2025 年,国家进一步优化了宅基地确权政策,对可确权与不可确权的宅基地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农民朋友需提前了解,以保障自身权益。
一、宅基地确权政策要点
2025 年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核心目标是达成“房地一体”登记,也就是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这一政策明确了农民的财产权,为宅基地流转、抵押贷款、拆迁补偿等后续操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二、5 类无法确权的宅基地
(一)未经批准私自建造的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并经乡镇政府审批。若农民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其他非建设用地建房,这类房屋将被认定为违建,无法进行确权登记。例如,村民老张在未向村委会申请的情况下,在自家耕地上建房,最终被认定为违建,不仅无法确权,还可能面临拆除风险。
(二)占用耕地或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宅基地
国家对耕地和生态红线实施严格保护,任何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违规建造的房屋,均无法确权。即便房屋已建成多年,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面临拆除或收回。2025 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并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房。
(三)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城镇居民私下购买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便签订了买卖合同,也无法办理确权登记。2025 年自然资源部明确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房办理确权发证。
(四)一户多宅且超标的宅基地
我国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即一个农村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若因继承、分户等原因形成“一户多宅”,且超出规定面积,超出部分可能无法确权,甚至需缴纳宅基地超占使用费。目前国内多个地区已开始试行对宅基地超标的部分收取超占费用。农民可通过分户(如子女成年后独立申请宅基地)或自愿退出多余宅基地的方式使情况合规化。
(五)长期闲置或房屋倒塌的宅基地
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闲置超过 2 年或房屋倒塌未重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这类宅基地无法确权。农民若老家有多年未居住的房子,应及时修缮或使用,避免宅基地被村集体收回。部分试点地区已开始清理长期闲置宅基地,农民需尽快确权或翻建房屋。
三、宅基地继承、审批与交易相关政策
(一)继承规定
有三类子女无法继承宅基地:一是户口迁出农村的子女,虽可继承父母的房屋,但仅拥有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会受限制;二是已分户且拥有宅基地的子女,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不能再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三是父母房屋为违建的子女,依据《民法典》,违建不被视为合法财产,子女无权继承,违建房屋还可能面临拆除。
(二)审批政策调整
2025 年宅基地审批政策放宽,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申请:一是本村户口,非农户口可通过分户或者继承老房获取申请资格,但要维护房屋不倒塌以间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二是选址合规,申请的宅基地不得占用耕地或处于灾害易发区;三是符合规划,要避开基建项目用地;四是邻里同意,建房需保障邻居的采光、排水等权益,避免邻里纠纷。
(三)交易限制
中央重申严禁城镇居民下乡购买农房或宅基地,目的是防止资本侵占农民土地,保障农民根本利益,维护农村土地市场稳定。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为农民带来了财富增值机会,2027 年前全国将完成宅基地确权,农民可通过抵押、出租、入股等方式盘活资产。
四、农民应对建议
(一)自查宅基地合规性
农民应检查房屋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避免因历史遗留问题影响确权。
(二)及时补办手续
若房屋未批先建,农民应尽快向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申请补办手续,争取使房屋合法化。
(三)避免违规交易
城镇居民切勿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也不要私下出售,以免权益受损。
(四)关注地方政策
各地对宅基地管理有不同细则,农民需关注当地政策,如云南已出台负面清单,严禁违规行为。
宅基地确权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的调查、登记、确权等工作。会对宅基地的权属进行认定,核实土地的范围、面积等信息,通过一系列法定程序来确定宅基地的合法归属。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宅基地的历史沿革、审批手续等进行审查。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审查宅基地的申请、分配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是否存在违规占用、超面积使用等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宅基地的使用资格和条件,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实地调查、公示等工作。
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分工如下: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审批和监管等工作(其中岛内两区由思明区、湖里区政府指定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根据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审结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履行资源规划部门委托的新建、扩建和翻改建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等相关工作,牵头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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