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往往希望聘请一位优秀且法律知识渊博的律师,以争取在刑事判决中获得满意结果。然而,很多人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费用并不清楚,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收费标准概述
刑事诉讼律师费通常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不过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每个律师的收费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不同来源信息给出的大致收费范围:
二、常见阶段收费标准
侦查阶段:收费一般在2000 - 18000元/件。例如,名律师刑事辩护网提到该阶段每件收费5000 - 10000元;律图资料显示收费为2000 - 6000元/件;华律网则表明是6000 - 18000元人民币。
审查起诉阶段:费用范围大致在5000 - 30000元/件。其中,名律师刑事辩护网和律图都指出每件收费5000 - 10000元;律图还给出了另一个范围6000 - 16000元/件;华律网显示为6000 - 30000元人民币。
一审阶段:收费每件在6000 - 50000元。名律师刑事辩护网提到收费是10000 - 30000元;律图资料表明审判阶段(包含一审)收费为6000 - 33000元/件;华律网显示为8000 - 50000元人民币。
申诉阶段:律图显示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重大、复杂案件该阶段收费在6000 - 15000元/件。
三、特殊情况收费
家庭困难案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非深圳市区、非北京市区案件,律师收费会在上述标准内下浮。
重大、复杂案件:对于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虽为基层法院但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收费标准会提高。比如律图提到审查起诉阶段收费在6000 - 15000元/件,审判阶段在8000 - 20000元/件;律师事务所办理时间、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和其它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华律网指出代理费按一般标准的2倍收取。
四、其他收费项目及方式
异地办案差旅费
对于案发地、一审审理地有一地是在沈阳市十个辖区(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浑南新区、沈北新区)以外地区的案件,律师会按照实际需要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差旅费数额;若案发地、一审审理地皆在沈阳市上述十个辖区范围内的案件,不属于异地案件,不收取差旅费。
收费方式
收费方式多样: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计时收费一般在200 - 3000元/小时。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采取计时方式收费的,双方会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收费。
付费时间协商:律师费的收取方式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先付费,也可以后付费,但实践中一般需要先支付律师费。
费用承担问题
律师费一般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承担,但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也可由败诉方承担,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对于承担律师费的具体数量,法官会基于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
刑事辩护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独立辩护权: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职务,依自己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其左右。
了解案件情况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核实证据权: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不被监听权: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保密权: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会见、通信权: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至迟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不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且侦查机关应事先通知看守所。
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申请调取证据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获得通知权:包括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情况的通知和开庭相关情况的通知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辩护人等,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提出辩护意见权: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质证;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发表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拒绝辩护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等,律师有权拒绝为其继续辩护。
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上诉。
其他权利:主要包括获得与其行使辩护权相关的法律文书权,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权等。
刑事辩护律师有权收集证据。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该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还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收集证据时,辩护律师需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例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时,必须征得办案机关和证人的 “双同意”,针对除被害人一方以外的证人取证时,则需要证人本人的同意,并在笔录中予以明文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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