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阶段
确定采购方案
采购人需对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的论证分析,明确采购需求,制定出详细的采购方案,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文件需涵盖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关键内容。
制定评标办法
确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以确保能够公正、公平地评选出最合适的供应商。
组建评标机构
组建专业的评标机构,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参与,保障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邀请相关人员
邀请采购人代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人员等参与后续的开标仪式等环节。
二、招标阶段
招标
1、资格预审(若有)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包含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但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需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提供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若适用)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提交投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5、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招标采购单位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开标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 - 5分钟,检查各投标单位是否还有投标资料未提交或补充,投标时间一到,拒收任何资料。投标截止时间到后,关好开标室的门,举行开标仪式。开标仪式上,招标方工作人员宣布仪式开始,要求大家将手机关闭或调到静音状态,并在开标全过程中保持肃静。介绍参加开标仪式的人员,包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人员、采购人代表、投标人名单等,同时公布本项目开标工作人员。
评标
评标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定标
1、评审报告送达与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若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3、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合同签订与备案
1、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质疑投诉
1、询问答复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提出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质疑答复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5、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根据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金额标准如下:
货物和服务类:一般情况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4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厦门市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鹰潭市、湘潭市等地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工程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 16 号)有关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项目 200 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项目 100 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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