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分子从本国境内驱逐到境外的一种处罚措施,在我国主要针对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它属于资格刑的一种,本质上是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资格的剥夺。
驱逐出境有刑事责任和行政性两种类型。刑事责任的驱逐出境是针对犯罪外国人的附加刑,依据刑法来适用,可独立或附加适用;行政性驱逐出境则是由公安部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外国人实施。二者在性质、依据和程序上均存在差异。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在我国刑法中,附加刑包含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对于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法院可依法判决驱逐出境。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独立适用:针对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附加适用:针对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二、决定机关与执行程序
决定机关
县级、市级公安机关都无权决定驱逐出境,而是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执行程序
1、收缴居留证件: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
2、查验相关证件: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3、立即执行: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确定出境口岸: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人员的情况,如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5、监督离境: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再次入境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也就是说,十年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入境,但具体能否获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驱逐出境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在我国境内居留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在中国已经定居、工作、学习等的外国人,只要他们在我国境内犯罪,就可能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境内停留的犯罪的外国人:涵盖在我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短期进修、旅游、探亲、过境,以及执行乘运、航海、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的乘务员、航空器机组人员、海员等,若他们在我国境内犯罪,可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的外国人:对于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即使其在外国犯罪,但依据我国刑法我国有权管辖的,也可能成为驱逐出境的对象。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境入境管理,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承办的公安机关可以层报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即使过了十年期限,他们若希望重新入境,仍需经过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核,且存在被永久拒绝入境的可能性。不过,如果该外国人在驱逐出境后有特殊情况,例如对中国作出了重大贡献,或者经中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等,也可能在十年内被允许入境,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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