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炎炎夏日,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的重要保障,2025 年劳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旨在切实维护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合法权益。
一、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依据 2025 年劳动法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特定高温环境下工作时,需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情形如下:一是日最高气温达到 35 摄氏度以上,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二是工作场所温度无法有效降低到 33 摄氏度以下(不包含 33 摄氏度)的室内工作岗位。例如建筑工人在烈日下搭建高楼,露天环卫工人清扫街道,无空调公交车司机驾驶车辆,以及部分室内办公室温度高于 33 摄氏度的职员等,均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此外,像外卖小哥、快递员等新业态劳动者,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同样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二、不同地区的发放标准和时间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和时间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但都遵循国家保障劳动者高温权益的基本原则。以广东省为例,2025 年最新规定,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300 元,若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 13.8 元。用人单位需在每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并在清单中明确具体项目及数额。
而在其他一些地区,曾有规定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150 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100 元,发放时间为每年 6 月、7 月、8 月、9 月、10 月,且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同时,在岗且正常劳动的职工都被列入发放范围,若职工未正常出勤,可按实际出勤且提供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三、用人单位的其他责任
除发放高温津贴外,用人单位还需承担多项责任。当工作环境达到一定高温标准时,要合理调整劳动和休息制度。如日最高气温达到 40 摄氏度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7 摄氏度以上、40 摄氏度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 6 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此外,用人单位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且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饮料和必要药品,且防暑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同时,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 35 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 33 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也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 35 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四、劳动者维权途径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可尝试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其次,要妥善保留与高温补贴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工资条、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以证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若沟通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必要时,还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
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因地区而异。以下是部分地区的发放时间:
福建:5 月至 9 月。5 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 月至 9 月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广东、广西:6 月至 10 月。
海南:4 月至 10 月。
北京:每年 6 月至 8 月。
江苏、上海、浙江、山东、江西、天津等:6 月至 9 月。
河南:6 月至 8 月。
甘肃:7 月至 9 月。
湖南:7 月至 9 月。
一般来说,全国大部分地区高温补贴从 6 月开始发放。但不同地区会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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