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围绕“一户一宅”原则、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权利主体范围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宅基地管理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以下是2024-2025年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确权登记基本原则与主体范围
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一户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
特殊分户情形处理:符合当地分户条件未分户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若新建房屋符合规划、经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可补办手续后确权;未分开居住的,实际使用面积未超过分户后合计标准的,按实际面积确权。
城镇户籍子女的继承权:通过继承农村房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城镇户籍子女,可依法办理确权登记(遵循“地随房走”原则),但违建、未报批房屋、非集体成员购置的宅基地等除外。
二、历史遗留宅基地的分类处理规则
针对不同时期的宅基地超面积、未批先建等问题,政策分阶段处理:
1982年前建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范围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
1982-1987年建房:超面积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规定处理后确权。
1987年后建房:符合规划但超面积的,补办手续后对标准面积确权,超占面积在登记簿附记栏注明。
转让、赠与情形:历史上通过转让、赠与房屋获得的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按行为发生时的政策处理后确权。
三、不予确权与权利收回的情形
以下情况宅基地不予确权或可能被集体收回:
违规建房:未经批准私自建造、占用耕地或生态保护红线建房、小产权房等。
闲置与危房:房屋倒塌或闲置超过2年的宅基地,依法收回集体。
一户多宅与非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私下购买的宅基地、全家户口迁入城镇后遗留的一户多宅,不予确权。
四、配套管理措施与试点政策
付费使用制度:对合法一户多宅在试点地区确权登记,违法一户多宅及超面积部分将征收使用费。
复垦与清理:推进无主房、坍塌房清理整治,闲置宅基地收回后用于土地复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确权登记进度:全国所有县(市、区)需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汇交工作,力争年底前基本实现证书发放。
五、确权登记流程概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人向辖区国土资源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宅基地范围、界线等权属信息,结合历史政策处理结果确认登记面积。
公告与发证:经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后,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
以上政策仅为通用性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可能因地区差异略有调整,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12316农业服务热线获取详细指引。
农村宅基地确权流程分为多个步骤,具体操作如下:
1. 申报
土地使用权人需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 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
调查过程中需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并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 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 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
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 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
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 颁发土地证
完成登记注册后,颁发土地证。
注意事项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户主在符合特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变更。变更需在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具体规则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
一、户主变更的核心条件
身份与关系要求:变更需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如因分家分户、原户主去世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且新户主必须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事由合法性:常见变更事由包括原户主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专业机构鉴定书)、户口迁移(需迁移证明)或家庭关系调整(如子女成家分户)。
家庭成员无异议:变更需经家庭成员一致同意,避免因产权纠纷影响办理。
二、户主变更的办理流程与材料
1、必备材料
材料类型 | 具体说明 |
---|---|
基础身份证明 | 原户主与新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变更事由证明 | 如死亡证明、分户协议、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书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
权属证明文件 | 原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确权登记证明 |
申请与审批文件 | 变更申请书(需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字盖章) |
2、办理步骤
提交申请:向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材料,填写变更申请表。
审核公示:村委会初审通过后公示(通常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审批登记:乡镇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县级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部门批准,最终换发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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