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及人社部发布的最新政策,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行为将面临明确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赔偿。以下是具体赔偿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约定无效与经济补偿责任
1、社保约定无效的法定情形
自2025年9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不缴纳社保”协议或劳动者单方放弃社保的声明一律无效。即使双方自愿约定,该条款也因违反社保统筹制度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2、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社保补缴与费用返还规则
1、社保补缴的范围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2025年9月1日起的社保争议案件中,法院仅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当前或后续社保费用,但不涉及历史欠费的追缴。这意味着企业无需为2025年9月1日前的欠缴社保承担补缴责任。
2、已支付社保补助的返还要求
若用人单位已将社保费用以现金补助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在补缴社保时,可要求劳动者返还该部分补助。例如,某公司每月向员工支付2000元“社保补贴”替代参保,后续补缴时可主张员工返还已领取的补贴。
三、超龄劳动者的特殊赔偿规定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时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工伤医疗费用:涵盖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
伤残津贴与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工资,逐级递减);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四、维权途径与证据准备
1、维权步骤
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及工伤赔偿(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必备证据材料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
社保未缴纳证明(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明细);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需注明“因未缴纳社保”为由);
工伤认定决定书(针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据此提出被迫离职并主张合法权益。以下从法律依据、操作流程及权益保障三方面详细说明:
一、被迫离职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1、未缴纳社保构成法定解除事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处“未缴纳”包括完全未参保和未足额缴纳两种情形,后者依据《社会保险法》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主张被迫离职。
2、无需提前通知的特殊情况
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危及人身安全,劳动者可立即离职且无需事先告知。但社保未缴纳情形下,通常需履行书面通知程序(见下文操作流程)。
二、被迫离职的操作流程与关键步骤
1、固定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与未缴社保事实
核心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社保缴费记录(通过社保局官网或线下窗口查询,证明未参保或缴费基数不足)。
注意事项: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等可作为劳动关系辅助证明。
2、书面通知公司:明确离职理由与依据
通知形式:需以书面形式(如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公司,内容需注明“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
留存凭证:建议通过EMS邮寄并备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快递底单及签收记录,确保公司收到通知。
3、办理离职手续与主张权益
结算工资:要求公司结清在职期间工资,不得克扣。
经济补偿:根据工作年限主张经济补偿(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按0.5个月计算),需通过劳动仲裁申请。
三、权益保障:劳动仲裁与投诉途径
1、申请劳动仲裁
时效:需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年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主张内容:
确认劳动关系解除;
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需向社保局投诉,仲裁一般不直接处理社保补缴);
支付经济补偿。
2、向社保部门投诉补缴
若公司拒绝补缴社保,可向当地社保局提交投诉材料(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未缴记录),由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补缴。
四、常见问题与风险提示
1、未书面通知的法律风险
若未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即离职,可能被认定为“擅自离职”,影响经济补偿主张。建议严格按照书面通知流程操作。
2、与公司协商的注意事项
若公司同意补缴社保,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缴期限及金额,避免口头承诺无保障;若协商无果,应及时通过仲裁维权。
一、核心投诉部门及方式
劳动监察部门
可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反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缴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保征收机构
作为负责社保费征收的专门机构,社保征收机构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保费,逾期未缴的可查询其银行账户并申请行政划拨。
全国统一投诉电话
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 12333,可直接反映社保缴纳问题,获取属地化投诉指引。
二、维权步骤及操作要点
1、协商优先
首先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依法补缴社保。若协商达成一致,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缴期限和金额。
2、投诉材料准备
需提交《投诉登记表》(可现场填写或线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工资流水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材料需清晰说明用人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及诉求(如补缴起止年月、险种等)。
3、行政处理流程
社保征收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可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对欠缴单位处1-3倍罚款。
若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不足,征收机构可要求其提供担保或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司法救济途径
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强制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三、政策依据与法律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社保征收机构对未按时缴费单位的责令限期缴纳、查询账户、划拨款项等职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劳动监察部门可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险种,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任何理由不得缓缴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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