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香烟携带数量规定如下:
进境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含加热卷烟)400 支,或者雪茄 20 支,或者烟丝 500 克。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含加热卷烟)200 支,或者雪茄 10 支,或者烟丝 250 克。
经常出入境人员:可免税携带香烟(含加热卷烟)40 支,或者雪茄 2 支,或者烟丝 40 克,限一天一次。
此外,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时,每人每次最多可携带 1 万支(即 50 条),无需办理携带证明。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因公跨地区携带卷烟,若超出个人携带上限,则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携带证,此类公务人员每人每次携带卷烟数量不得超过 5 万支(即 250 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规定,个人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 1 万支,即 50 条。超过此数量需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否则可能被视为非法运输烟草制品,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或没收香烟等。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 1 万支,即 50 条。超过此数量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属于违法运输烟草制品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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