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的退役老兵补助政策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执行,自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残疾军人、烈属等: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相关附件。
2、在乡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
3、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补助标准,对北京、天津、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936元;对河北、山西、吉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892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860元。
4、参战退役军人: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的补助标准与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类似,对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36元;对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348元;对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472元。
5、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与参战退役军人相同。
6、烈士子女: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7、农村籍退役士兵: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中央财政对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8、老党员: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中央财政对7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最新的退役老兵医疗政策主要依据2022年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4部门联合修订印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参保方式: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2、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3、医疗优待: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4、费用结算: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此外,2025年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及中国人寿等单位共同举办的“退役军人医疗救助”项目中,“2025退役军人家庭-全年医疗费用保险卡”升级上线。该保险卡生效后,可对住院治疗费、院内药品费、检查费等进行补充报销,报销比例可达100%,年度累计报销总额可达700万元,还配置提供住院费用垫付、住院/门诊绿色通道、顶级专家会诊等8项专属特色服务。全国退役军人及家属可统一按185元/年的专属优惠价格自愿办理,申办时间为2025年6月3日至8月25日,生效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
退役老兵死亡后有丧葬补助,具体标准根据老兵的身份和情况有所不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相关内容如下:
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参战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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