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补助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具体数额因地区而异。以下是部分地区2025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补助标准的情况:
1、山西柳林县基本生活标准:农村集中供养特困对象标准每人每年12200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对象每人每年10080元。
照料护理标准: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全自理1200元,半自理2400元,全护理3600元;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全自理2580元,半自理6450元,全护理12900元。
2、安徽宣城市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982元/月。
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
3、安徽淮南市潘集区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1778元。
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965元、579元、7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676元、386元、58元。
4、西藏自治区基本生活标准: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684元,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021元。
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2元,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3元。
5、云南文山市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968元/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1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187元/人/月,二档109元/人/月,三档62元/人/月。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
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申请流程一般如下:
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部分地区还可通过网络自助申请,如登录当地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自主申请。
2、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4、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5、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6、发放待遇: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供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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