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军人年假天数主要按服役年限划分,同时特殊岗位和地区的军人还能享受额外假期,具体标准如下:
1、普通岗位军人:服役不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20天基本年休假;服役满20年的,基本年休假提升至30天。其中义务兵的年假有特殊安排,服役第1、2年每年休假10天,服役第3、4年每年休假20天。
2、特殊岗位和地区军人:在艰苦边远地区、高山海岛等特殊岗位和地区工作的军人,可在基本假期基础上增加10-60天年休假。若同时符合多种增加情形,不叠加计算,仅按最长情形确定假期。比如在西藏地区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服役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可达60天。
此外还有补充规则,当年处于待战戒备状态超过180天的官兵,可跨年度休假;且婚假、护理假等专项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次数和天数限制。
2025年军人探亲假依旧遵循《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的核心内容,同时配套了假期天数、审批流程等方面的优化规则,以“基本假期+增加假期”的形式设定,具体规定如下:
1、假期天数
| 家庭情况 | 具体假期标准 |
|---|---|
| 探望配偶 | 基本假期 40 天 |
| 未婚、离异或丧偶且与父母异地生活 | 军官和中士以上军士假期 30 天,下士 20 天 |
| 已婚且与父母异地生活 | 基本假期 20 天 |
| 配偶与父母不在同一地,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父母条件 | 基本假期 45 天;若配偶和父母在同一地,基本假期按探望配偶的 40 天执行 |
| 此外,在艰苦边远地区、高山海岛等特殊岗位和地区工作的军人,探亲假可额外增加 10 - 15 天,多种增加情形不叠加,按最长情形确定。 |
2、假期相关补充规则
假期选择与安排:年度内同时符合年休假和探亲假条件的,二选一且按假期较长的执行。假期可集中安排,也能分段安排,分段最多不超过3次。一次性休假的,路途往返时间不计入假期;因本人原因分段休假的,仅第一次路途时间不计入。
地点与审批:取消了休假探亲的地点限制,变更休假地点仅需提前向单位报备即可。休假申请一般提前15-30天提交,连队士兵请假通常由连主官审批,军官按级别由对应领导审批。
召回与补休:除非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否则不得擅自召回休假军人。若因工作需要召回,需经批准休假的首长审批,任务结束后要安排补休,且往返差旅费会予以报销。
假期不计入情形:婚假、产假、护理假等专项假期,不计入探亲假的次数和天数限制。探亲假包含公休假日,但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军人病假没有统一的固定期限,核心依据军队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情严重程度确定,同时会结合军龄明确其与年休假的关联规则,部分特殊伤病的病假还有特殊认定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1、常规病假期限:军人因病需休息治疗的,要凭军队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经批准后休病假。常规情况下病假一般不超过30天,若病情较重,经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治疗康复需求适当延长,没有强制的上限限制,以保障军人足够的治疗恢复时间。
2、与年休假挂钩的病假累计规则:不同军龄的军人,年度内累计病假天数会影响年休假权益,具体划分清晰。服役年限不满10年的,病假累计60天以上便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满10年不满20年的,这一累计阈值为90天;满20年以上的,累计病假120天以上则无法享受当年年休假。若累计病假天数未达上述标准,但超过对应阈值的三分之二,当年年休假天数会减半。
3、特殊伤病的病假认定:若军人是因战伤、公伤住院或病休,这段时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也不会因这类伤病的病假时长,影响正常年休假的享受,这一规定是对军人因公受伤权益的特殊保障。
此外,军人病假需凭部队体系医院等正规医疗机构的证明申请,非军队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通常不被认可,且病假期间工资会根据病假时长和军龄按比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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