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军人病退核心条件是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由军队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卫生部门审核确认,按军官、军士、义务兵分类执行,不受常规年龄与军龄限制。以下是权威规定与实操要点:
一、通用核心条件(三类人员均需满足)
1、医疗期满:所患疾病经军队体系医院系统治疗,病情稳定,达到医疗终结状态(如精神病治疗满1年、慢性病规范治疗满2年等)。
2、医学鉴定达标:依据《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结论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常见达标情形包括: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中度以上智能减退、癫痫系统治疗≥2年仍每年发作≥3次、严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Ⅲ级及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重度通气功能障碍等。
3、审批合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所在单位逐级上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
二、按人员类别细分的病退条件
| 人员类别 | 病退核心条件 | 特殊情形与安置方式 |
|---|---|---|
| 军官、文职干部 | 医疗期满+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 可不受年龄、军龄限制退休;符合1-6级残疾的按伤残退休待遇执行 |
| 中级以上军士 | 医疗期满+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或1-6级残疾 | 可申请退休安置;1-4级残疾可自愿选择国家供养通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初级军士、义务兵 | 因病被评定为1-4级残疾 | 由国家供养终身;5-6级残疾按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不适用病退退休通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关键例外与注意事项
1、伤残关联病退: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6级残疾的,可直接按伤残退休办理,无需额外满足“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病退鉴定,但需完成伤残等级评定。
2、病历与鉴定要求:所有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病历需加盖军队体系医院公章,异地就医需经部队批准,否则可能影响鉴定结果。
3、时间节点:病退手续须在退役前完成,退役后地方不再受理新增病退申请;病退批准后,军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入工龄,社保视同缴费年限正常认定。
4、高原军人倾斜:高原服役期间患病的,医学鉴定时会结合高原环境对病情的影响综合评估,退休后可享受高原服役相关待遇增发(如退休费按规定比例上浮)。
四、病退办理流程(2025年实操步骤)
个人提交病退申请、病历资料、医疗期满证明,所在单位初审并公示7天。
上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组织医学鉴定(专家不少于3人,实行回避制)。
鉴定合格后,由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病退,下达退休命令,办理退役安置与待遇核定。
军人病退后看病并非全部报销,而是按“保障阶段+人员类别+费用目录”分情形享受不同程度的医疗保障,仅特定条件下可实现政策范围内费用全额覆盖。具体如下:
一、保障阶段与核心规则
1、移交地方前(仍属军队管理):在军队体系医院就医,符合军队医疗目录的费用通常免费;转诊至地方公立医疗机构且在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按规定审核报销。
2、移交地方后(纳入地方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1-6级残疾军人额外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可获进一步补助。
二、不同人员类别的报销情况
1、1-6级残疾病退军人:移交地方后,基本医保+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剩余合规自付费用可通过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全额覆盖(部分地区有年度限额);门诊也有相应定额补助或高比例报销,整体接近“全额保障”。
2、非残疾病退军人(军官、文职干部、中级以上军士):享受基本医保+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比例一般在80%-95%,个人需承担医保目录外、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及部分自付项目费用。
3、初级军士、义务兵(病退相关为1-4级残疾):按1-4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执行,合规费用可全额补助,享受国家供养相关医疗待遇。
三、不能全额报销的常见情形
超出基本医保、公务员医疗补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目录的药品、耗材与诊疗项目(如部分进口药、高端体检、美容整形等)。
未按规定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急诊除外)。
医保起付线以下、年度封顶线以上的费用,以及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四、实操提示
就医前确认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军队医院或地方医保定点医院,减少自费风险。
1-6级残疾军人保留好相关残疾证明,及时办理医疗补助申领,确保合规费用足额报销。
若自付费用较高,可向安置管理单位申请二次补助,部分地区有相关帮扶政策。
2025年军人病退评定仍以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为核心依据,核心门槛是医疗期满+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由军级以上卫生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不同人员类别有适配要求。以下是具体标准与实操要点:
一、通用评定前提(必须同时满足)
1、医疗期满:疾病经军队体系医院系统治疗,病情稳定,继续治疗已无意义,遗留功能障碍呈不可逆性。
2、医学鉴定达标: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组织3名及以上相关专业专家,依据完整住院病历与近半年内3次以上检查结果(内分泌替代治疗除外),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3、审批合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所在单位逐级上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
二、核心病种评定标准(满足其一即可)
以下为高频达标情形,均需病历与客观检查支撑:
神经系统: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中度癫痫(系统治疗≥2年,每年发作≥3次,两家三甲医院脑电图支持)。
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幻觉、妄想等症状;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程≥2年,系统治疗≥1次。
心血管疾病:器质性心脏病长期心功能≥3级或EF≤45%;冠心病术后心功能≥2级;高血压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中度损害。
呼吸系统:呼吸困难Ⅱ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每年咯血≥3次且每次≥30ml;耐多药肺结核痰菌持续阳性。
消化、泌尿、血液等: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衰需长期治疗;重型再障;各种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
感官与运动:双耳听力损失≥90dBHL;一眼矫正视力≤0.05且另眼≤0.5,或双眼≤0.3;脊柱疾病致肢体肌力≤4级伴二便/性功能障碍。
三、人员类别与特殊情形适配
| 人员类别 | 病退评定与安置要点 |
|---|---|
| 军官、文职干部 | 医疗期满+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可不受年龄、军龄限制退休;1-6级残疾按伤残退休待遇执行 |
| 中级以上军士 | 医疗期满+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或1-6级残疾,可申请退休;1-4级残疾可自愿选择国家供养 |
| 初级军士、义务兵 | 仅1-4级残疾适用国家供养;5-6级残疾按退役安置,不适用病退退休 |
| 伤残关联 | 1-6级残疾可直接按伤残退休办理,无需额外病退鉴定 |
四、鉴定与材料要求(2025年实操)
1、鉴定流程:个人申请→单位初审公示7天→军级以上卫生部门组织专家鉴定(3人以上,回避制)→出具《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上级审批。
2、必备材料:完整住院病历(加盖军队体系医院公章)、近半年3次以上实验室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CT/MRI/脑电图等)、精神疾病需提供系统治疗记录(含住院3个月以上证明)。
3、时间与地域:病退手续须在退役前完成,退役后地方不受理新增申请;高原服役者鉴定会综合高原环境对病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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