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人伤残补助核心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按伤残等级与致残性质分档发放残疾抚恤金,同时配套护理费、医疗保障等补助政策。以下为最新完整细则:
一、残疾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
| 残疾等级 | 因战致残 | 因公致残 | 因病致残(仅限1-6级) |
|---|---|---|---|
| 一级 | 135840 | 127884 | 120240 |
| 二级 | 122100 | 114780 | 107760 |
| 三级 | 108360 | 101700 | 95040 |
| 四级 | 91080 | 85320 | 79560 |
| 五级 | 73800 | 67680 | 64080 |
| 六级 | 59760 | 57120 | 50400 |
| 七级 | 45600 | 41400 | 无 |
| 八级 | 29040 | 26880 | 无 |
| 九级 | 21840 | 16800 | 无 |
| 十级 | 12324 | 12324 | 无 |
| 注: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参照执行,已认定工伤的不重复享受。 |
二、护理费补助标准
发放对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护理的残疾军人。
计算基数: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三、医疗保障补助
1-6级残疾军人:政策内医疗费用100%补助,无年度封顶线。
7-10级残疾军人:按60%补助,年最高8000元。
补助范围含门诊、住院、特殊药品等,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核销。
四、发放与特殊规则
发放方式:按月发放,自被评定残疾等级当月起计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
补发规则:2025年8月1日起的差额部分,按规定一次性补发到位。
调整机制:国家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标准,2025年是连续第21年提标。
停发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停发抚恤金;刑满释放或撤销通缉后,按规定恢复发放。
军人伤残补助的时间规定以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及2025年8月1日起执行的提标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为核心,以下是分模块的权威细则,便于直接对照执行:
一、发放起始与终止时间
1、起始时间:自被评定残疾等级的当月起,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月发放,发放至本人死亡;因本人原因造成断发的,断发期间不予补发。
2、终止时间:
死亡、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的,从次月起停发,证件同步失效。
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停发抚恤金;刑满释放/撤销通缉后,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当月起恢复,但停发部分不予补发。
每年资格确认未通过(公告/通知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从次月起停发,恢复后停发部分不予补发。
二、标准执行与补发时间
2025年新标准执行时间:2025年8月1日起按新抚恤金标准发放,按月打入预留银行卡。
差额补发规则:2025年8—12月的标准差额,按规定在2026年1月底前一次性补发,无需额外申请。
年度调整机制:国家每年动态调整标准,2025年为连续第21年提标,后续按官方通知执行。
三、抚恤关系转移时间规则
转移当年:当年抚恤金由原部队或迁出地退役军人部门发放,标准按原渠道执行。
次年起:从下一年1月1日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部门按当地标准发放。
转移办理:需在转移前完成资格确认,转移手续办结后次月起按迁入地流程发放。
四、资格确认与停发恢复时间
年度确认:每年需与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完成资格确认(如见面、人脸识别等)。
停发触发:未确认且经公告/通知后60日内仍未联系的,从次月起停发。
恢复发放:符合恢复条件(如刑满、通缉撤销)的,从审核确认当月起恢复,但停发期间的补助不予补发。
五、特殊申请时限
新办评残:因战因公负伤/被诊断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调整残级: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审批时限:省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时间为40个工作日,较旧规缩短20日。
军人伤残补助申请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10月1日施行,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为依据,分现役评残、退役后新办/补办/调整残级、抚恤关系转入三类场景,核心是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经残情鉴定与逐级审批后发放补助。以下是可直接执行的申请流程与材料清单:
一、申请前提与分类时限
1、适用对象: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仅限1-6级)致残,已退出现役并评定残疾等级的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办。
2、申请分类及时限:
新办评残:因战因公负伤/确诊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补办评残:服役期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残,退役后凭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申请。
调整残级: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因残情变化申请调整,需提供新医疗诊断证明。
抚恤关系转入:退役/移交政府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
二、核心申请材料(按场景整理)
1、通用材料:
书面申请(说明致残时间、地点、原因、经过)。
身份证、户口簿、退役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若干)。
本人银行卡信息(用于发放补助)。
2、分场景补充材料:
新办:致残经过证明(部队任务命令/公务证明)、医疗终结诊断证明、完整病历与检查报告。
补办: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服役期病历、出院小结等)。
调整残级:原残疾等级证明、残情变化的医疗诊断证明(近1年)。
抚恤关系转入:《残疾军人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退役/移交证明、户口迁移材料。
三、完整申请流程(7步)
提出申请:
有单位的,先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无单位或调整残级的,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请。
初审受理:县级部门核对材料,齐全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查。
残情鉴定:县级部门受理后,组织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县级审核:结合鉴定意见与材料综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市级复核:对县级审核意见与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省级审批: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较旧规缩短20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残疾等级评定并发放《残疾军人证》。
发放与后续:审批通过后,自评定残疾等级当月起,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月发放抚恤金;2025年8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差额部分按规定补发。
四、关键注意事项
残情鉴定为核心环节,需配合指定机构检查,鉴定费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
各级部门本级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全程审批约2-3个月。
补助自评定当月起计发,断发期间(如未完成资格确认、服刑等)不予补发。
每年需完成资格确认(如见面、人脸识别),未确认且经通知60日内未联系的,次月起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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