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伤残人民警察的补助金核心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与财政部统一标准,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按伤残性质(因战、因公,无因病评残)和伤残等级(一级至十级)确定年抚恤金,同时叠加地方配套与工伤相关待遇。以下是具体内容:
核心发放标准(2025年8月1日起,单位:元/年)
| 伤残等级 | 因战标准 | 因公标准 |
|---|---|---|
| 一级 | 135840 | 127884 |
| 二级 | 122916 | 113232 |
| 三级 | 107856 | 98556 |
| 四级 | 89724 | 77580 |
| 五级 | 69048 | 58704 |
| 六级 | 53940 | 49620 |
| 七级 | 35016 | 25416 |
| 八级 | 22620 | 21096 |
| 九级 | 16488 | 14832 |
| 十级 | 12324 | 12324 |
发放与相关待遇说明
1、发放主体与方式: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一般为按月发放,每年按标准核算,从评残批准之日起计发。
2、特殊情形待遇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离休、退休特等、一等伤残人民警察,可按规定享受护理费,由发放工资或离退休费的单位发放。
工伤并行:因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致残,若按《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按工伤待遇执行。
关系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的,当年抚恤金由迁出地发放,下一年起由迁入地按当地标准发放。
3、政策依据:主要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及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年度调整通知执行。
伤残人民警察补助(抚恤金)申请领取,核心是先经单位初审(有单位时),再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经市级审核、省级审批与公示后发证,自评残批准当月起按月发放,全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执行。以下是可执行的流程与材料清单:
一、申请前提与类型
1、适用对象: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无因病评残),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2、申请类型
新办:因战因公负伤3年内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并申领补助。
补办:因战因公负伤3年后,有原始医疗记载等材料可申请补办。
调整:伤残情况变化需调整等级,以对应调整补助标准。
二、申请流程(新办为例)
1、提交申请与单位初审
有工作单位:向所在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单位出具审核公函(含负伤经过、责任认定等),连同材料一并报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无工作单位: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请。
2、县级受理与初审
县级部门核对材料,符合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鉴定。
3、残疾鉴定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专家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鉴定意见。
4、市级审核与省级审批
县级部门将材料、鉴定意见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市级审核后报省级审批;省级审批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则办理伤残证件。
5、证件发放与补助计发
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从评残批准当月起按月发放抚恤金,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
三、必备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手写签名):含个人信息、负伤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残现状等。
2、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公务员登记表》《授予警衔审批表》(警察专属)。
3、单位公函(有单位时):单位审核意见、负伤经过证明,加盖公章并编文号。
4、负伤与医疗证明:接处警记录、事故报告、会议纪要等经过证明;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原始医疗材料。
5、照片:近期二寸着警服免冠彩色照片(一般5张)。
6、其他:委托代办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调整等级需提供原伤残证件及伤残变化相关医疗材料。
四、关键时限与注意事项
1、时限
县级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鉴定;省级审批后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转移抚恤关系:当年补助由迁出地发放,下一年起由迁入地发放。
2、注意事项
原始医疗记载、负伤经过证明等材料需真实完整,缺失可能影响审批。
每年需完成资格确认(如人脸识别),未确认可能暂停发放,补确认后恢复但停发期间不补发。
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按工伤待遇执行,不再办理伤残抚恤。
正常情况下,伤残人民警察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是终身发放,从评残批准当月起计发,直至去世;但存在法定停发、中止或取消情形时,会停止发放。以下是具体说明:
终身发放的核心依据与条件
1、政策原则: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伤残人民警察自被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审核确认后,只要伤残等级不变且无违规情形,可终身领取抚恤金,由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月发放。
2、发放起始:从评残批准当月起计发,当年按迁出地标准发放,下一年起按迁入地标准发放(若有抚恤关系转移)。
3、资格核验:每年需进行一次资格确认(如见面、人脸识别等),未按时确认可能暂停发放,补确认后可恢复,但停发期间不补发。
停发、中止或取消的情形
1、自然终止:伤残人民警察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抚恤金,并注销伤残证件。
2、违规中止/取消
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中止抚恤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抚恤资格。
存在伪造材料、虚假申报等骗取抚恤待遇行为的,将取消待遇并追回已发资金。
伤残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经复查取消伤残等级的,从取消当月起停发。
3、其他停发:变更国籍、未按规定完成资格确认且经公告仍未补办等,从停发情形发生次月起停发。
待遇恢复
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通缉撤销等符合恢复条件的,可申请恢复抚恤待遇,从审核通过当月起恢复,但停发期间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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