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事业单位退休职业年金发放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与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为核心,月领额=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领取方式有按月领取、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两种,选后不可更改。
一、核心计算标准
1、月领额公式:职业年金月领取额=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国家统一标准)。
2、计发月数(全国统一)
60岁:139个月
55岁:170个月
50岁:195个月
退休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少,同余额下月领额越高。
3、账户余额构成: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8%、个人按4%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加投资运营收益,本金与收益均参与核算。
二、领取方式与规则
1、按月领取:按计发月数计算月领额,发至账户余额为零;领满计发月数后仍有余额,继续按原标准发放,直至余额清零;余额领完即停,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2、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将账户余额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按保险契约领取待遇,享有继承权,选后不可变更。
3、特殊情形领取
出国(境)定居:可申请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资金。
在职期间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三、发放流程与注意事项
流程:退休审批通过后,单位或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完成待遇核定;次月起,按月发放至社保卡金融账户(需提前激活)。
关键要点
计发月数仅用于核算月领额,非固定发放期限,余额决定实际发放时长。
职业年金不参与国家养老金年度统一调整,发放金额以核定为准。
2014年10月前退休的“老人”无职业年金,2014年10月后退休的“中人”“新人”按规定发放。
四、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事业单位退休后一般不能将职业年金一次性提现到个人银行账户,但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或按计发月数按月领取,且选择后不可更改;仅特殊情形可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以下是具体规则与特殊情形说明:
一、常规退休的领取规则
(国办发〔2015〕18号第九条)按月领取: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60岁139个月、55岁170个月、50岁195个月),发至余额清零,余额可继承。
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将账户余额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按保险契约领待遇并享有继承权,选后不可变更。
核心限制:退休后不能直接一次性提现至个人银行账户,只能二选一领取方式。
二、可一次性支付的特殊情形
出国(境)定居:本人可申请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资金。
在职期间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继承。
丧失国籍:可申请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资金。
缴费不足15年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可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资金。
改革前试点个人缴费本息划转:部分地区允许一次性支付该部分资金。
三、办理要点
选择方式:退休时向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明确领取方式,确认后不得更改。
材料准备:身份证、社保卡、退休审批表、商业保险购买协议(如选一次性购买)等,特殊情形需额外提供相关证明(如定居证明、死亡证明)。
发放时间:审批通过后,按月领取的次月起发放至社保卡金融账户;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按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全国统一缴费比例为单位8%、个人4%,单位与个人缴费基数均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一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参与投资运营。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核心缴费比例(国办发〔2015〕18号,2026年仍执行)
单位缴费:按本单位工资总额(即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8%缴纳,全部计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直接计入个人账户。
合计缴费:单位与个人合计12%,均进入个人账户,加上投资收益共同构成退休时职业年金账户余额。
二、缴费基数口径(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单位基数:本单位所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总和。
个人基数:事业单位人员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规定项目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如教护龄津贴)、绩效工资等,不含年度考核奖等非规定项目。
基数上下限: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超出部分不计入,不足部分按60%保底。
三、特殊情形与注意事项
强制参保:2014年10月养老保险改革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均需参加职业年金,编外人员按企业年金规定执行。
虚账实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其改革前工作年限对应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按规定“虚账实记”并计算利息。
转移接续:跨机关事业单位或转至企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按规定转移;升学、参军等暂停缴费的,个人账户保留并计息。
比例调整: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目前暂无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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