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诈骗罪的量刑以《刑法》第266条为核心,结合“数额+情节”双重标准,分三档量刑,同时区分普通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标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普通诈骗)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全国通用数额区间如下(各省可在区间内确定本地标准):
数额较大:3000元—1万元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3万元—10万元以上→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电信网络诈骗(全国统一标准,无地域差异)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3年以下
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3—10年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或无期
四、“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即使未达数额标准也可升格量刑)
1.其他严重情节(对应3—10年档)
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短信等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
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应10年以上/无期档)
诈骗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标准,且具有上述严重情节之一
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系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五、常见从重/从轻情节
从重处罚
累犯
诈骗弱势群体(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诈骗救灾、扶贫、医疗等专项款物
电信网络诈骗、多次诈骗、造成严重后果
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
从轻/减轻处罚
自首、坦白、立功
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
诈骗近亲属财物且获得谅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六、地方执行差异(举例)
各地在3000—1万、3万—10万区间内有不同起点:
福建:普通诈骗“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数额巨大”起点10万元
山东:“数额较大”6000元,“数额巨大”8万元
山西:“数额较大”5000元,“数额巨大”8万元
电信网络诈骗全国统一:3000元(较大)、3万元(巨大)、50万元(特别巨大)
诈骗罪立案核心是: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虽未达标但有法定严重情节,公安机关即应刑事立案。
一、全国统一数额基准(普通诈骗)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
数额较大(立案起点):3000元—1万元以上各省可在该区间内确定本地具体标准,报两高备案
二、电信网络诈骗(全国统一,无地域差异)
立案起点:3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
三、常见地区具体标准(举例)
福建:普通诈骗立案起点5000元
北京、上海、浙江:多为5000元
山东:6000元
山西、陕西、四川等:多为3000元
四、“数额未达标也立案”的特殊情形(情节立案)
即使金额未达当地“数额较大”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应立案:
通过短信、电话、互联网等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
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或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
五、立案的四个核心构成条件(缺一不可)
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因果:被害人因受骗产生直接财产损失
结果:损失与欺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六、单位诈骗立案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处理
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属于诈骗行为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可处5—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法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对象范围:仅限国家、集体、个人的财物(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等),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排除情形: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信用证等,通常不按普通诈骗罪定,而按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特别罪名处理。
二、客观要件(核心因果链)
客观上必须形成完整的**“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取得财物→财产损失”**因果链条。
实施欺骗行为
方式:虚构事实(编造不存在的项目、身份、能力等)或隐瞒真相(有告知义务却故意掩盖关键事实)。
程度:欺骗内容需足以使一般人陷入错误认识;仅商业适度夸大、合理吹嘘一般不构成刑事诈骗。
被害人产生/维持错误认识
被害人的错误判断,必须直接由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
若被害人因自身疏忽、误解、同情等交付财物,不构成诈骗。
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被害人因受骗而主动、自愿地处分财产(交付、转账、放弃权利、提供担保等)。
关键区分:若行为人是秘密窃取、暴力抢夺,则不构成诈骗,可能构成盗窃、抢夺罪。
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行为人因此获得财物,被害人遭受直接、确定的财产损失。
数额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普通诈骗3000元—1万元起,电信诈骗3000元起)。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单位不能成为普通诈骗罪主体;单位实施诈骗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罪过形式: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仍希望该结果发生。
核心目的: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永久性占有、排除权利人支配,无归还意愿)。
常见认定情形:
无履约能力却虚构项目、资质;
取得财物后挥霍、用于非法活动、转移、隐匿;
携款逃匿、失联、拒不沟通;
“拆东墙补西墙”,用新骗款还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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