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行最新版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GB/T31489-2015),自2016年2月起执行,截至2026年3月未更新。该标准将残疾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共477条残情条目,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等级划分核心原则
依据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四个维度评定:
一级:器官缺失/功能完全丧失,特殊医疗依赖,完全护理依赖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畸形,严重功能障碍,特殊医疗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畸形,严重功能障碍,特殊医疗依赖,部分护理依赖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畸形,严重功能障碍,特殊医疗依赖,小部分护理依赖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明显畸形,较重功能障碍,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明显畸形,中等功能障碍,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畸形,轻度功能障碍,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
二、各等级典型残情(节选)
一级(最重)
植物状态(持续3个月以上)、极重度智能减退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双肘关节以上缺失
双眼球摘除、双眼无光感、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终生透析二级
重度智能减退、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双前臂缺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
一眼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三级
中度运动障碍、截瘫/偏瘫肌力3级、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肘上缺失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
肝切除术后伴肝功能中度损害、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四级
中度智能减退、重度癫痫、完全性失语
单肢瘫肌力2级、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双耳听力损失≥90dBHL、吞咽障碍仅能进全流食五级
四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3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一手拇指缺失、一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0.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胃切除3/4、小肠切除2/3、肝切除1/2、一侧肾切除六级
三肢瘫肌力4级、截瘫/偏瘫肌力4级
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0.5;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害、活动性肺结核七级
截瘫/偏瘫肌力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缺失;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
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0.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肺叶切除、肝部分切除、脾切除、胰部分切除八级
单肢体瘫肌力4级、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一足拇趾畸形
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0.8;双耳听力损失≥31dBHL
胃部分切除、小肠部分切除、结肠部分切除九级
颅骨缺损9–24cm²、一手食指两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椎间盘切除术后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面部瘢痕>5%
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0.6;双耳听力损失≥40dBHL十级(最轻)
颅骨缺损<9cm²、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正常
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外伤后嗅觉丧失、味觉丧失、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三、关键说明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仅评定1–6级。
评定时机:医疗期满、伤情稳定后评定;退役后可补办评定或调整等级。
待遇关联:残疾等级直接决定残疾抚恤金标准、医疗保障、护理费、安置政策等。
2026年执行的军人残疾等级待遇,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2025-08-01起执行)为核心,包含全国统一抚恤金、属地护理费、分级医疗保障及其他优待,2026年按此标准补发2025年8—12月差额。
一、核心待遇总览(2026年有效)
| 待遇类别 | 适用对象 | 核心标准 | 发放方式 |
|---|---|---|---|
| 残疾抚恤金 | 一级至十级(因病1—6级) | 全国统一,因战>因公>因病 | 按月发放,中央财政保障 |
| 护理费 | 一至四级分散供养;五至六级精神障碍 | 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月均工资的25%—50% | 按月叠加,属地核算 |
| 医疗保障 | 一级至六级;七级至十级 | 六级及以上公费/职工医保兜底;七级及十级按规定报销+优抚补助 | 属地参保,门诊/住院优待 |
| 其他优待 | 所有残疾军人 | 交通、旅游、住房、就业等属地优惠 | 凭《残疾军人证》享受 |
二、残疾抚恤金标准(元/年,全国统一)
| 等级 | 因战 | 因公 | 因病 | 月均约(元) |
|---|---|---|---|---|
| 一级 | 135,840 | 127,884 | 120,240 | 11,320/10,657/10,020 |
| 二级 | 122,916 | 113,232 | 105,936 | 10,243/9,436/8,828 |
| 三级 | 107,856 | 98,556 | 89,724 | 8,988/8,213/7,477 |
| 四级 | 88,404 | 77,580 | 69,300 | 7,367/6,465/5,775 |
| 五级 | 69,048 | 58,704 | 52,992 | 5,754/4,892/4,416 |
| 六级 | 53,940 | 49,620 | 40,752 | 4,495/4,135/3,396 |
| 七级 | 40,260 | 36,324 | — | 3,355/3,027 |
| 八级 | 30,132 | 27,516 | — | 2,511/2,293 |
| 九级 | 23,652 | 20,748 | — | 1,971/1,729 |
| 十级 | 18,876 | 12,324 | — | 1,573/1,027 |
注:因病致残仅1—6级享受抚恤;自2025-08-01起执行,2026年补发差额。
三、护理费标准(属地核算,按月叠加)
| 对象类别 | 护理费比例 | 计算基数 | 示例(按月均工资8000元) |
|---|---|---|---|
| 因战/因公一级、二级 | 50% | 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月均工资 | 4,000元/月 |
| 因战/因公三级、四级 | 40% | 同上 | 3,200元/月 |
| 因病一级至四级 | 30% | 同上 | 2,400元/月 |
| 精神障碍五级、六级 | 25% | 同上 | 2,000元/月 |
注:已享受工伤护理费的,不重复享受;由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
四、医疗保障(分级兜底,全国通用)
一级至六级:按属地参加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保障,个人缴费困难的由财政补助;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由优抚医疗补助兜底。
七级至十级: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或自行参加居民医保;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已参保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支付,未参保的由单位或地方政府解决;其他医疗费用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通用优待:公立医院优先就诊、费用减免;异地就医按参保地政策执行,就医地目录。
五、其他关键待遇与提示
发放起始:从被评定残疾等级的当月起计发,由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调整机制: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每年调整,护理费按当地平均工资年度调整。
叠加规则:抚恤金与护理费可同时享受;地方可在全国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助,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凭证:所有待遇均凭《残疾军人证》办理,退役后需及时到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站登记。
六、办理与咨询
所需材料:身份证、退伍证、《残疾军人证》、评残审批表、户籍证明。
办理渠道: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一窗受理”,或通过地方政务APP、12397热线咨询。
差额补发:2025年8—12月的差额,由当地统一补发至个人账户。
军人残疾等级鉴定(新办/补办/调整),核心材料按现役/退役、新办/补办区分,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2025-07-17施行)整理如下。
一、通用必备材料(所有情形均需)
个人书面申请
内容:姓名、户籍地、服役单位、负伤时间/地点/原因/部位、目前残情、申请事项(新办/补办/调整)、本人签名、日期。
精神病患者由监护人/利害关系人代写并附说明。
身份与退役证明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本人页)。
退伍证/退役军人登记表/转业证复印件。
照片
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7张(各地略有差异)。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取并填写。
二、分情形核心材料(关键)
(一)现役军人评残(在部队评定)
致残经过证明
部队出具:执行任务证明、参战/训练/勤务证明、事故调查报告、现场记录、证人证言(2名以上战友证明)。
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原始医疗材料(部队体系医院)
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含出院小结、手术记录)、检查/检验/影像报告、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部队审批材料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审查意见、卫生部门医学鉴定意见、军级/战区级审批表。
(二)退役后补办评残(服役时未评,退役后申请)
服役期间致残的原始档案记载
本人档案中部队正式文件:负伤情况、治疗经过、善后处理、未及时评残原因(组织/身体原因)、部队盖章证明。
原始医疗证明(部队体系医院)
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未及时评残说明
部队出具书面说明并盖章,证明确因组织原因(任务、编制调整)或身体原因(精神病、重伤无法申请)未及时评残。
(三)调整残疾等级(已评残,残情加重/减轻)
原《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近6个月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最新病历、检查报告、诊断结论,证明残情与原等级明显不符。
书面申请:说明残情变化、申请调整等级。
三、特殊情形补充材料
职业病致残: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部队服役期间从事该职业的岗位证明。
医疗事故致残: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见义勇为/抢救国家财产致残:县级以上政府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四、办理流程(退役后)
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材料。
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终审+医学鉴定。
公示→审批→发放《残疾军人证》并享受待遇。
五、时效要求
新办/补办:负伤/确诊职业病3年内申请。
调整等级:上次评定满1年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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