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全部现行权威文件(效力从高到低)
(一)顶层法规(法定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578号)
士兵服役期满应当退役;仅医疗未终结可短期滞留治疗,医疗终结、军级卫生部门确认不能服役必须退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订)
确立伤病士兵暂缓移交、因病滞留治疗法律基础。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787号令2024修订)
滞留期满符合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士办理病退安置法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第三次修订)
伤病残评残、医疗保障、抚恤配套依据。
(二)军队专项管理文件(实操核心)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全军统一执行)
滞留到期强制医学鉴定、病退判定唯一标准。
2026年4月军委《评残病退工作管理办法》(当年最新全军新规)
统一滞留期满评残+病退一次鉴定、审批上收、常态化清理超期滞留人员。
《士官管理规定》(军委政治/后勤/训练管理部现行版)
士兵滞留审批、年限、日常管理直接执行规范。
民办发〔2012〕24号《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军地通用)
严禁无限期滞留,下达退役命令后仅允许治疗、评残周期滞留。
(三)军官转业因病滞留专属文件
政联〔2011〕1号《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转业干部因病留队治疗、期限、待遇、超期处置唯一专项文件。
二、义务兵/军士(士兵)因病滞留核心规则(2026全军统一硬性标准)
1.准予滞留唯一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1)已到服役年限、正式下达退役命令;未下达退役命令长期病休不属于“退役滞留”,按部队病休管理;
2)军队体系医院出具诊断,疾病未医疗终结,需持续住院、康复治疗;仅慢性病后遗症、无需持续治疗不允许滞留;
3)全套病历、长期治疗建议书齐全,师旅级军务+卫生联合审核批准;
4)仅限疾病治疗;对安置不满意、个人主观不愿退伍,一律不认定因病滞留。
2.硬性滞留年限(无特殊审批不得突破)
首次审批滞留:最长12个月(1年);
病情复杂需续治,每满1年重新提交全套病历复查、重新报批,单次延期≤1年;
自下达退役命令当日起,累计滞留总年限上限24个月(2年);
滞留满2年,不再批准任何延期,必须统一组织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3.滞留满2年三种处置路径(按鉴定结论)
1)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中级以上军士办理病退退休安置;义务兵、初级军士1–4级残国家终身供养,5–6级精神病由地方优抚医院收治;
2)未达到丧失工作能力标准:医疗终结,直接办理退伍移交地方,发放慢性病医疗补助;
3)已评定1–6级病残:按伤病残专项通道移交安置。
4.滞留期间待遇(保留现役身份,存在明确限制)
工资津贴: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津贴;停发奖励工资、年度增资、晋衔晋级待遇;连续病休超半年军衔暂缓晋升。
医疗:全额军队公费医疗,住院、复查、用药全部免费。
军龄计算:滞留时间不计入军龄,军龄截止至下达退役命令当月;不计算退休增发、艰苦地区年限、自主择业折算年限。
日常管理:每季度提交病情复查报告,服从单位管控,不得长期脱离驻地。
三、转业军官因病滞留规定(政联〔2011〕1号)
1.滞留前提
已列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突发重大疾病未治愈,战区级政治机关会同卫生部门医学鉴定后,方可批准短期留队治疗;单纯拒不去地方报到不属于因病滞留。
2.期限规则
单次因病治疗滞留不超1年,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不再续批:
1)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改办退休安置;
2)未达病退标准:限期办理复员移交;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满3年直接按复员处理,停发全部工作津贴、补助。
3.待遇区别
超过年度安置周期后,仅保留基本工资,停发全部工作性津贴、奖励补助;滞留时段不计入退役金、自主择业增发年限。
四、2026年4月军委评残病退新规重要调整(最新变化)
鉴定合并简化:滞留到期评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鉴定一次完成,不用重复住院检查;
审批权限上收:士兵滞留延期、病退鉴定审批至军级单位;军官、中级以上军士审批至战区级;
常态化清退超期滞留:全军每年集中清理满2年无战区级专项特批的滞留人员,杜绝长期挂账;
重度精神病、恶性肿瘤等重症特例:满2年确需持续治疗,必须战区级专项书面审批,每半年复核一次病情,仍不能无限延期。
五、明确禁止滞留情形
医疗已经终结,仅遗留慢性病后遗症,无需持续系统治疗;
未下达退役命令,仅长期病休(归队康复不属于退役滞留);
个人抵触安置、单纯不愿退伍/转业;
病历造假、无军队体系医院权威诊断;
拒不参加医学鉴定、不配合部队病情复查。
六、战时特殊例外
作战负伤、战时重大伤病官兵收治不受2年常规滞留年限限制,按照战时伤病员收治专项规定单独管理。
一、通用前提
仅限已下达退役/转业命令、经军级卫生部门认定疾病未医疗终结、正式审批因病滞留人员;个人不愿安置、无正规审批的非法滞留不享受全套待遇。
滞留身份仍属现役,但待遇做限制性扣除、不计新增军龄,累计滞留上限2年。
第一部分:义务兵、军士(士兵)因病滞留待遇
(一)工资津贴发放标准(固定发放项+停发项清晰区分)
1.正常按月发放部分
1)基本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按下达退役命令当月标准永久锁定,不随全军调薪上涨)
2)地区性津贴、生活补贴、职业基础津贴
3)住房补贴、物业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分居条件不变)
4)军人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伤亡保险)正常扣缴缴纳
2.全程停发、不予享受(核心限制)
1)年度奖励工资(十三月工资),滞留全年均不发放,不补发
2)定期增资、军衔档次晋升增资:滞留期间工资档次冻结,全军统一涨薪不参与
3)岗位津贴、班长/骨干职务津贴、训练津贴、作战岗位补助
4)晋衔暂缓:连续病休、滞留超半年,军衔晋升顺延,滞留时段不计入晋衔年限5)探亲路费之外的差旅、疗养补助
3.义务兵单独规则
服役期满滞留义务兵,按期满当月供给津贴标准固定发放,无增资、无军龄增长,食宿由部队统一供给。
(二)军龄计算(关键权益)
军龄截止至退役命令下达当月;全部滞留时长不计入军龄
不折算:退休增发比例、自主择业年限、安置加分、艰苦地区年限、军衔晋升年限、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期满办理病退/评残移交时,仅以命令下达前服役年限核算相关待遇
(三)医疗保障(全额公费,无自付)
全军体系医院门诊、住院、检查、药品、手术、康复理疗全部免费
优先收治、优先安排住院、特殊慢性病长期开药保障
评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费用部队全额承担
经批准外出地方三甲医院复查、治疗,凭票据军队全额报销;无审批自行就医费用自理
已评定1–6级因病残疾:同步发放部队残疾抚恤金,移交地方后转地方退役军人部门发放抚恤金(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修订)(四)食宿、被装、住房、休假
食宿:部队统一食堂、宿舍保障,无需个人承担伙食费;长期住院执行病号伙食补助
被装:按现役标准正常发放换季被装
住房:已婚滞留人员继续使用部队公寓住房;未随军单身统一安排集体宿舍
休假:凭军队医院病情证明,逐级审批短期探亲,往返差旅费按现役标准报销;重症行动不便可免年度探亲
(五)其他补助与抚恤
家庭困难补助:直系亲属重病、重大变故,可按程序申请困难救济补助
病故保障:滞留期间病故,按现役军人病故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享受对应优抚待遇
第二部分:转业军官因病滞留待遇(依据政联〔2011〕1号、政干发〔2012〕337号)
1.工资大幅缩减,仅发基本工资
1)只发放: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下达转业命令当月标准锁定,不涨薪)
2)全额停发: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交通、通讯、绩效、奖励工资、疗养补助、岗位增资,不予补发
3)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正常缴纳,其他职业类补贴全部停发
2.军龄、退役金核算
滞留时间不计入自主择业退役金增发年限、退休待遇核算年限,军龄定格在转业命令当月。
3.医疗、住房、休假
1)医疗同士兵政策:军队医院全额公费、鉴定费用报销
2)公寓住房短期保留,长期滞留(满1年)单位可统筹调整
3)休假从严审批,仅限病情康复、家庭急事,差旅仅报销往返基础路费
4.期满处置配套待遇
滞留满2年不再延期:
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改办退休,按军官退休标准核算待遇;
未达病退标准:限期办理复员,停发所有工资,超期拒不移交按纪律处理。
三、滞留满2年后两类处置对应的待遇衔接
中级以上军士/军官,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病退退休
享受退休工资、终身军队医保、安置住房/住房补贴,按总军龄(不含滞留期)核算退休比例。
1–6级因病残疾→伤病残专项移交
部队发放当年残疾抚恤金,移交后地方按月发放抚恤,享受医疗优待、住房补助、就业扶持。
未评残、未丧失工作能力→正常退伍/复员
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回乡慢性病医疗补助,无额外长期抚恤,医保转为城乡居民/职工医保。
四、禁止享受的待遇汇总(士兵+军官统一)
年度奖励工资、调薪增资、晋衔晋档;
训练、执勤、岗位、骨干类专项津贴;
滞留时长不计军龄、不计退休/自主择业增发;
无资格参与年度评优、立功受奖、疗养;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医学鉴定、不配合病情复查,可暂停部分津贴直至停发全部待遇。
五、文件依据清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578号令
《士官管理规定》(军委政工/后勤/训练管理部)
民办发〔2012〕24号《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
政联〔2011〕1号《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第三次修订,788号令)
一、士兵(义务兵/军士,民办发〔2012〕24号、士官管理规定)
1、常规法定上限:累计最长2年
首次审批滞留:最多1年;
病情复杂可申请延期,单次延期不超1年;
从下达退役命令当天起算,前后加起来不能超过24个月。
2、满2年硬性处置:不再批延期,必须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鉴定达标(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中级以上军士办理病退;
鉴定不达标:医疗终结,立即移交退伍,不再留队。
3、极特殊特例(重度精神病、恶性肿瘤等)
满2年仍需持续治疗,必须报战区级机关专项书面特批,每半年复核一次病情,只是阶段性延长,不允许无限滞留。
二、转业军官因病滞留(政联〔2011〕1号)
1、常规上限同样累计2年
列入转业计划、因病未治愈批准留队,单次1年,合计不超2年。
2、满2年处置:
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改办退休;
达不到标准:限期办理复员,停止全额津贴待遇。
三、两种情况不属于“退役滞留”,不受2年限制(区分清楚)
1、服役期内长期病休(未下达退役命令)
还在正常服役年限内、没到退役时间,只是生病住院休养,属于现役病休,不适用2年滞留年限,治好归队即可。
2、战时伤病收治
作战负伤、战时重病收治,不受2年常规年限约束,按战时伤病员救治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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