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上门服务钱被骗了应当立即报警处理,同时要注意保留好被骗的证据;报案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警方就会立案调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警方也会做相应的报案记录并缉查诈骗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要看是什么上门服务,如果是普通的上门服务被骗了就直接报警,警察会根据被骗金额做出相应处理,如果这个上门服务是嫖娼那么警察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如果没有违法就不构成犯罪就没有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就要处罚。
就现如今我国没有嫖娼罪这一说。对卖淫嫖娼行为按现行的法律制度轻则只能依《治安治理处罚条例》,予以罚款,给予拘留。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算刑事犯罪,抓住处以10-15天行政拘留,最多劳教半年,罚款5000元以下,聚众淫乱则触犯法律属于刑事犯罪(无论男女同时三人以上乱搞),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嫖娼者被放出来不会危害社会,危害的只是个人身体和个人钱包,要说危害女性,小姐都是自愿的。为挣钱两厢情愿。女方不同意那是强奸,和嫖娼性质完全不同,危害社会的是杀人,抢劫,偷盗等危害他人和公共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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