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质量问题不可以停缴物业费。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入住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不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法定义务。业主只要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就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房屋质量有问题的,其物业费应当由业主进行交纳。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不是业主不交物业费的原因,其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向房屋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因此,业主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交纳物业费。如果物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若房地产项目未能如期完成交付,则在此之前,业主无需缴纳物业费用,该笔资金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而当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物业管理费用方由买受人负责支付。
对于已经完工但尚未售出的房产,或由于开发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仍需由建设单位承担。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根据有关房屋质量问题以及物业费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以房屋质量有问题而拒绝缴付物业费,不合理也不合法。
因为按时按量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一项法定的义务,不因不正当的原因拒绝缴付。
房屋质量的问题,应当又开发商进行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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