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经济犯罪的司法实践中,退赃是否能够减轻处罚是众多人关心的问题。这不仅关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退赃作为量刑情节的法律依据
在经济犯罪案件里,退赃属于重要的量刑情节。依据法律规定,积极退赃通常能当作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这彰显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退还违法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说明其有悔罪表现,对犯罪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了积极的弥补,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不同情形下退赃的认定与处理
积极退赃的认定
因悔悟主动退还: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方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这种退还表明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主观恶性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虽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属于积极退赃行为,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特定情况及时退还:如当时的场合不适合拒收贿赂或由他人代收,行为人发现贿款后及时退还的,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一直处于拒收的状态,没有受贿的故意,不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认定为受贿。
非积极退赃的情况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这种情况一般是受贿已有一段时间,后来因为知道要被追查才退还,其退还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的积极退赃,但由于行为人最终毕竟未得到财物,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
退赃对量刑的影响
退赃与否不是定罪情节而是量刑情节,退不退、承认不承认不影响检察、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但是会影响量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拒不退赃、拒不认罪,在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当然不可能得到轻判,前提是检察机关取得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一般来讲,要是经济犯罪之后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要是不退赃的话,那么就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就难以得到轻判。而积极退赃,法院可以依据具体的案件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决。
经济犯罪包含多种罪名,不同罪名的判刑标准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经济犯罪的量刑情况: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
中律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