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立案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主要依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情形。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达到立案标准: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这里的情节恶劣有着具体考量,比如追逐竞驶速度极高,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明显威胁,且持续时间较长等情况。例如,在城市主干道上,两辆汽车以远超规定时速的速度相互追逐,持续数公里,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这种情况就符合立案标准。
2、醉酒驾驶机动车: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100 毫升及以上时,便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不过,对于 80 毫克/10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 毫克/100 毫升的情况,若不存在 15 种从重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而血液酒精含量≥150 毫克/100 毫升或者 80 毫克/10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 毫克/100 毫升且具有 15 种从重情形的,一律立案。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例如,校车核定载客 30 人,实际载客 50 人,或者客运车辆在高速上严重超速行驶,都属于此类情况。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如运输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或驾驶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免罪标准
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不立、撤案、不诉、无罪:
血液酒精含量<150 毫克/100 毫升,且不具有 15 种从重情形。
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车。
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不得已驾车,构成紧急避险。其中,第 2 - 6 种情形无酒精含量要求24。
三、免罚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180 毫克/100 毫升,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一般而言,这两种情况不具有 15 种从重情形、10 种不适用缓刑情形24。
四、量刑标准
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具体到 15 日,最低不少于 1 个月。起刑点一般不低于 1000 元至 2000 元,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 1000 元至 5000 元。具体量刑会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来确定,如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驾驶的车辆类型、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如果只是初次犯罪,且情节相对较轻,可能会处以较短时间的拘役和较低额度的罚金;但如果曾有过类似犯罪记录,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量刑就会相应加重,可能会被判处较长时间的拘役以及较高额度的罚金。
五、从宽情形与不适用缓刑情形
1、从宽情形
自首、坦白、立功的。
自愿认罪认罚的。
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2、不适用缓刑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 180 毫克/100 毫升的。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从重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等 15 种情形。
单纯的危险驾驶罪致人死亡一般不会判死刑。
根据法律规定,若危险驾驶行为致人死亡,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来说,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等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可能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判处死刑。例如,行为人明知醉酒驾驶车辆具有不特定的社会危险性,仍在行人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路上醉酒超速驾驶车辆,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若造成多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没有从宽处罚情节,就可能被判处死刑,如 “蚌埠醉驾司机撞死 6 人” 案、黑龙江赵玉林醉酒驾车撞死执行公务交警案等,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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