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如果情节轻微且是是初犯,而且是不知情的,有很大机会免于刑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涉嫌帮信罪的行为的,属于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况。如果实施帮信罪行为的情节非常轻微,且对社会没有危害的,那么是可以不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的。
涉嫌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如果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工作经历和社会经验判断,确实不知情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实施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定为犯罪,就可以不起诉处理。明知道他人是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就会涉嫌帮信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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