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党员党费缴纳规定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核心计算基数,结合不同收入水平设置差异化缴纳比例,并明确特殊情形处理方式,确保党费收缴规范有序。相关规定主要依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后续配套政策执行,适用于所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一、退休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与比例标准
1、计算基数核定规则
明确基数范围: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含各类津补贴。例如,养老金中统筹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属于基数范围,而取暖补贴、高龄津贴等额外补贴不计入。
特殊情形处理:若社保发放的离退休工资无法区分基本养老金与津补贴,可按本地区本单位同等收入党员党费数额大致相当的原则确定基数;国有企业移交退休党员时,需同步提供党费计算基数给接收地党组织。
2、缴纳比例划分
基数范围 | 缴纳比例 |
---|---|
5000元以下(含5000元) | 0.5% |
5000元以上 | 1% |
特殊情况党费缴纳说明
退休手续办理期间:若退休工资尚未发放,可暂按原在职期间党费标准或过渡期临时收入计算缴纳,待养老金明确后再行调整。
生活困难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少交或免交党费,具体需结合家庭收入、医疗支出等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自愿多交党费:党员可自愿超额缴纳,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需全额上缴中央,由基层党委代收并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将出具收据。
二、政策依据与执行要点
核心政策文件:《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及《党费工作手册》(第3版)。
执行要求:党组织需定期核查退休党员养老金领取情况,确保基数准确;对异地居住、行动不便的党员,可采取线上缴纳、委托代缴等灵活方式,保障党费缴纳及时足额。
退休党员党费返还主要依据中央组织部及地方党委的具体政策执行,核心内容集中在返还比例、使用范围及管理要求等方面。根据现有规定,党费返还机制旨在支持离退休党支部开展活动,同时需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一、党费返还比例与管理要求
返还比例: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管理规范:党费需明确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返还的党费使用需符合党费列支规定,无特殊用途限制,但需遵循党费使用的基本原则。
二、党费计算基数与缴纳标准
退休党员党费缴纳基数与标准是返还机制的基础,具体规定如下:
1、计算基数: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基数,不包括改革性补贴(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及针对少数人员的特殊津贴。
2、缴纳标准:
月收入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 交纳党费;
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按1% 交纳党费。
3、特殊情况:对工资结构复杂、难以区分基本养老金与津补贴的,可参照本地区本单位同等收入党员标准确定基数。
三、注意事项
自愿多交党费:党员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需全部上缴中央,不纳入支部留成返还范围。
免交或少交情形:因经济困难、患病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少交或免交党费,此类情况不影响支部整体返还比例。
退休党员党费纳入 “党费” 统一管理,使用范围与全体党员一致,重点用于党员教育、党内表彰、走访慰问与困难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
一、可使用范围
党员教育培训: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等。
党内学习与会议:“三会一课”、换届、集中教育等会议费。
党内表彰:奖牌、证书、奖品及会议资料印刷等。
走访慰问与困难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等。
关怀帮扶: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因公伤残党员、因公殉职和牺牲党员家庭等。
受灾补助与设施修缮:受灾党员慰问及因灾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修缮。
资料与设施:编印培训教材、印制组织关系材料、购买党徽党旗等。
财务费用: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
二、口径依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明确 “五项基本用途”(培训党员、教育资料设备、表彰、困难补助、受灾补助与设施修缮)。
财政部机关党委:在 “五项基本用途” 基础上细化到师资费、场地费、会议费、走访慰问、资料与财务费用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文件:将 “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纳入党内关怀帮扶的党费使用范围。
地方执行:多地据此制定本级操作细则,总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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