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着重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定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规则:
1.该条款明确了消费者受到损害时的基本赔偿原则,即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首负责任,进行损失赔偿;
2.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3.在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请求最低赔偿金为一千元。
例如,若食品价款为20元,按条款规定,即使价款十倍只有200元,消费者也可直接请求1000元的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条件
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具体包括:
1.生产者或销售者必须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销售;
2.必须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如导致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
3.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是由于缺陷产品造成的;
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知晓而经营的行为,也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之一。
如何界定食品的'实际危害'?欢迎探讨,法律快车随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律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