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国家为了进一步助力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针对增值税附加税推出了一系列减免政策,这些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
增值税基础减免政策是附加税减免的前提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可免征增值税。同时,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于3%预征率的预征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预缴增值税。此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所以2025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然能够享受。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一季度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25万元,其销售额在30万以内,就适合免征增值税政策。而若二季度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10万元,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20万,普通发票可免征增值税,但专票由于下游可以抵扣增值税,无法享受免税额度,对应增值税为10万×3%=3000元。若三季度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35万元,销售额超过30万,则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增值税为35万×1%=3500元。
附加税的构成及减免政策
附加税一般包含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有所区别,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的2%。附加税的计税方式通常为增值税税额×税率(三项税率合计一般为1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根据财税2023年第12号文,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在30万以内,由于免征增值税,所以也没有附加税。而当销售额超过30万时,虽然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可以享受附加税减免政策,实际缴纳的附加税会大幅减少。
此外,在我国税收政策中,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同样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附加税。
政策对企业的积极影响
这些增值税附加税减免政策在2025年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众多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减轻了税收负担,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使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研发创新、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这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进而对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增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企业可以将节省下来的资金投入到技术改进、人才培养等关键领域,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变化和挑战。
增值税附加税通常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计算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其中,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地方教育附加: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
如果企业只缴纳增值税,没有消费税,则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基数计算附加税。例如,某市区企业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10万元,无消费税,则该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0×7%=0.7万元,教育费附加为10×3%=0.3万元,地方教育附加为10×2%=0.2万元。
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附加税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征收的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资金来源而征收的附加费。征收率为3%,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3、地方教育附加:是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资金投入,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而征收的附加费。征收率一般为2%,同样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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