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再出售时,需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税费政策,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心税种及计算方式
税率标准: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时,需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转让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若房屋转让收入为200万元,原购置成本100万元,受赠及转让环节税费合计2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200-100-20),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6万元(80×20%)。
二、增值税:根据房屋持有年限判定
满2年免征:若赠与房产自原捐赠人购置之日起满2年后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不满2年全额征收:持有不满2年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转让收入÷(1+5%)×5%)。
三、其他税费:暂免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地区差异与操作建议
地方政策调整:部分地区可能存在特殊税收优惠或调整,例如对家庭唯一住房、低收入群体等情形的减免政策,需提前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风险提示:出售前需准确核算原购置成本、赠与及转让环节税费,留存相关凭证(如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等),避免因资料不全导致税务计算错误,引发法律风险。
四、政策依据与核心原则
法律文件:个人所得税规定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则遵循国家现行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
核心原则:“差额计税”(个人所得税)与“年限减免”(增值税)相结合,旨在规范房地产赠与及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确保税负公平。
赠与房产再出售,满足 “满五唯一” 条件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依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即满五的时间计算是从赠与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开始算,而非受赠后取得新房产证的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唯一住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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