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缺斤少两欺诈的处罚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民事赔偿: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 “退一赔三” 规定。即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行政处罚: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且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 “公平秤” 等计量器具,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如果商家缺斤少两的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商家缺斤少两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 12315。也可以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12345 进行投诉举报,12345 会将相关投诉转接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不过消协主要是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消费者仍需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等途径进一步解决问题。如果涉及特种商品,消费者还可以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若商品为初级农产品,则可以向农业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商家缺斤少两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商家缺斤少两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经营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禁止实施欺诈等行为。商家缺斤少两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商家缺斤少两的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还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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