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以及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同时区分个人与单位犯罪,并针对不同经营类型(如烟草、外汇、证券等)设置了具体标准。2025年的量刑仍延续“基础量刑”与“加重情节”两档体系,并结合司法解释细化了数额门槛和影响因素。
一、基础量刑标准(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普通非法经营行为
个人犯罪:非法经营数额5万-50万元,或违法所得1万-10万元。
单位犯罪:非法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二、特定领域非法经营
1、加重情节量刑标准(5年以上有期徒刑)
普通非法经营行为
个人犯罪:非法经营数额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非法经营数额2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
特定情形加重
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屡犯或抗拒监管:曾因同类行为被刑事处罚,或拒不配合调查、销毁证据。
特定领域加重: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经营卷烟100万支以上;
非法经营外汇: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或经营额2500万元以上。
三、附加刑与量刑影响因素
罚金标准
必并制原则:无论量刑档次如何,均需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影响量刑的关键情节
从轻处罚: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从犯地位;
从重处罚: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有前科、主犯或抗拒调查;
缓刑适用:仅适用于量刑3年以下、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需满足积极退赃、无再犯风险等条件。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发布的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2025 年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买卖外汇: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或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6、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或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发布虚假信息服务: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8、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
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
9、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或其专用软件: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0、危害食品安全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包括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等情形。
11、非法放贷: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也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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