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与社会团体或兼职需严格遵循审批程序和行为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一、社会团体兼职审批流程
师级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需向所在军休机构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团级及以下干部:由所在军休机构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核心原则:所有兼职均需事前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任职。
二、兼职行为规范与禁止性要求
禁止事项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严禁利用原职务影响向相关单位索要经费、办公场所,或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及额外利益。
履职与报告义务
兼职期间需发挥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作用,每年年底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取酬及费用报销等事项至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违规领取的报酬需按中央纪委规定处理。
三、政策依据与适用范围
主要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适用对象:涵盖各级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军休干部管理需同时遵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专项规定。
四、注意事项
审批权限:中央管理干部兼职需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备案材料需包含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兼职理由、干部原任职务等信息。
政策冲突处理:若以往规定与现行通知不一致,以最新规定为准。
建议军休干部在参与社会团体活动前,主动向所在军休机构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确保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和行为规范,避免因违规兼职引发风险。
军休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丧葬费标准主要依据国家统一政策,部分地方有补充规定。其待遇一般参照或等同于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标准执行,体现对军队贡献人员的优待 。发放主体通常为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民政部门 。
核心标准对比表
项目 | 军休干部标准 | 政策依据/备注 |
---|---|---|
丧葬费 | 本人生前12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 全国普遍执行标准 |
一次性抚恤金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 + 本人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病故情形) | 2024年该收入约54,188元/年 |
地方差异示例 | 贵州省离休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计算 | 2025年约为11,139.51元 |
特殊荣誉增发 | 获中央军委荣誉称号增发35%,立一等功增发25%等 | 需提供相关证明 |
(补充说明)部分地方如上海、江苏等地设有固定金额补贴(如6000元),可与上述标准叠加或替代,具体需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分项详解
丧葬费构成:以“12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为全国基准,若干部月退休费为8000元,则丧葬费约9.6万元 。
抚恤金联动:丧葬费常与一次性抚恤金合并发放,后者金额更高(如月退休费5000元者,抚恤金可达约30万元)。
申领材料:需准备死亡证明、退休证、亲属关系证明、银行账户等,向安置地部门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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