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队分房政策涵盖多种住房类型,不同类型的分房规定有所不同。以下是最新规定的详细介绍:
公寓房:根据《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五级以上士官可以申请部队公寓房。副营职以上干部的家属或者高级士官的家属可以随军,营职干部家属随军的,可以申请营职楼,团职干部家属随军的,可以申请团职楼。公寓房属于周转房性质,产权不归个人,军人转业、复员、退休或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等情况,应当搬出公寓区。
经济适用房:部队经济适用房出售对象为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包括现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房,不允许购买两处以上超面积住房和上一职级户型住房。
统建房:军队统建房是针对中高房价地区军队人员住房需求,以 “统筹规划、集中建设、优惠配售” 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以退休军士为例,需符合在 32 个试点城市安置条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等基础准入条件,同时满足军队士官退休条件。统建房按职级分类排序选房,高职级军士优先于低职级,同职级内按 “入伍时间 + 现任职时间” 计分,分数越低选房顺序越靠前。退休军士付清购房款后,拥有住房全部产权,2025 年新增试点城市统建房部分为共有产权,需满 5 年可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完全产权。
部队分房一般没有永久居住权,具体情况需根据房屋性质和相关政策来确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公寓房:军队公寓住房是供军队在职人员居住的,军人退休后,原则上应当腾退。如果因特殊原因,比如军人退休后暂无其他合适住房等,可能在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可继续居住一段时间,但通常也有明确的期限和管理规定。
经济适用房:军人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购买了军队的经济适用房,并且已经取得了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书,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个人财产,军人及其家属可以永久居住。
部队分房退伍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需要根据房屋的性质来判断。具体如下:
公寓房:军队公寓住房主要保障在职军人居住需求,军人退伍后,原则上应当腾退。不过,如果退伍军人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也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租住或借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借住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
经济适用房:如果军人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购买了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已经取得了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书,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个人财产,退伍后可以继续居住,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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