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法规:
1.《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2025‑10‑01施行);
3.伤残等级医学标准: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执行,分1‑10级,1级最重,10级最轻,民警不单独设置一套独立残标。
两套评残体系,互不替代,可以同时办理:
①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警察抚恤评残(发《伤残人民警察证》、领国家伤残抚恤金,参照军人残标);
②人社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执行GB/T16180工伤标准)。
一、评残主体资格
行政编制人民警察(正式在编):可以办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因战/因公伤残抚恤,国家发放抚恤金。
非行政编制辅警、工勤人员:不能办理伤残人民警察抚恤,只能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民警没有因病评残,只分因战致残、因公致残两类,普通自身疾病不评残。
1、因战致残(执行打击犯罪、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
执行对敌、打击犯罪任务被犯罪分子伤害;
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致残;
执行任务遭暴力侵害等。
2、因公致残(日常执勤、训练、上下班途中意外、职业病等)
在岗位执勤、训练、办案意外受伤;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意外;
确诊职业病;
执行公务其他意外伤害。
个人故意、醉酒、自残导致受伤,不能评定因战、因公伤残。
二、时间硬性规定
1、新办评残:受伤或确诊职业病起3年内申请,超期原则不予受理。
2、调整伤残等级:上一次评定满1年以后,伤情明显加重/减轻,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鉴定时机:医疗终结、治疗基本稳定之后再做残情医学鉴定。
三、等级划分(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 等级 | 残情核心概括 |
|---|---|
| 一级 | 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完全护理依赖,特殊医疗依赖 |
| 二级 | 器官严重缺损,大部分护理依赖 |
| 三级 | 严重功能障碍,部分护理依赖 |
| 四级 | 严重功能障碍,一般医疗依赖 |
| 五级 | 器官大部缺损,较重功能障碍 |
| 六级 | 器官中等缺损,中度功能障碍 |
| 七级 | 器官大部分缺损,轻度功能障碍 |
| 八级 | 器官部分缺损,轻度功能障碍 |
| 九级 | 器官部分缺损,轻度功能障碍,对劳动有轻度影响 |
| 十级 | 器官部分缺损,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最低入残等级) |
要点:必须达到医疗终结后遗留不可逆器官缺损、功能障碍;一过性损伤治疗完全康复不留后遗症,达不到十级,不能评残。
四、办理评残(抚恤评残)需要材料
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写明时间、地点、事件经过)
人民警察身份证明、编制证明(行政编制)
受伤原始证据材料:出警记录、事故材料、案件材料、单位调查报告、证明人证言;
全套原始病历:门诊、住院、手术记录、影像报告、出院小结;职业病需职业病诊断书;
单位出具因公/因战性质认定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流程:个人向单位申请→单位审核出具意见→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指定医学鉴定机构做残情鉴定→逐级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核发《伤残人民警察证》。
五、两大评残体系关键区别
| 项目 | 伤残人民警察抚恤评残(退役军人事务局) |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人社局) |
|---|---|---|
| 适用对象 | 仅限行政编制正式民警 | 全体民警、辅警、工勤人员 |
| 鉴定标准 |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 致残性质 | 因战、因公,无因病 | 工伤/视同工伤 |
| 证件 | 《伤残人民警察证》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 待遇 | 国家年度伤残抚恤金、医疗优待、护理费等 | 工伤一次性补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待遇 |
| 关系 | 可以同时申请,两套待遇可以叠加享受,等级结果不一定一致 |
六、实务高频误区
1、辅警可以办理“伤残人民警察证”
错误,辅警只走工伤,不享受民警抚恤评残。
2、只要执行公务受伤就一定能评上残
必须医疗终结遗留不可逆功能障碍;完全康复不留后遗症达不到十级不予评残。
3、工伤鉴定等级=民警抚恤评残等级
两套标准不一样,结果经常不一致,互不直接采信,分别鉴定。
4、受伤后随时可以评残,没有时间限制
新办评残严格3年申请期限,超期原则不受理。
提示:以上为现行法规整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前置条件
伤情医疗终结、病情稳定,遗留不可逆功能障碍;急性期治疗未结束不受理。
区分因战致残、因公致残;个人故意、醉酒、自残不受理评残。
完整7步流程
第1步:个人向所在公安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提交书面评残申请书,写明受伤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受伤部位;
一并提交全套证据:出警记录、案件材料、事故材料、证人证言、全部病历(门诊、住院、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影像报告)、人民警察证、编制证明、2寸免冠彩色照片;
所有病历要加盖医院病案章,复印件无效。
不直接向退役军人事务局个人递交,必须先由所在单位受理。
第2步:所在单位审查、出具因公/因战性质意见,统一报送
单位政工/督察部门核查事件事实,形成单位调查报告;
出具正式书面意见,明确认定:属于因战致残或者因公致残,加盖公安局公章;
填写制式《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单位把全套材料,报送至民警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不是工作地。
第3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受理
7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材料不齐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材料;
审查通过,签发《受理通知书》;出具医学鉴定介绍信;
审查不具备因战/因公条件,出具《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材料退回单位。
第4步:残情医学鉴定(指定医疗机构)
持介绍信,到市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学鉴定机构参加专家小组鉴定(职业病由省级指定机构);
专家小组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医学鉴定意见;
鉴定达不到最低十级标准,出具结果告知书,流程终止。
第5步:逐级复核上报(县级→市级→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
县级根据医学鉴定意见完善审批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2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最终审批权在省级)。
第6步:公示、省级最终审批
省级初审符合条件,通知县级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隐私的内容不予公示);
公示无异议,省级作出正式评残审批决定;
审批不通过,出具书面结果告知书,逐级退回单位。
第7步:发证、备案、开始计发抚恤金
省级统一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转交所在单位,再发给本人;
公安单位将评残结果报省级公安政工部门备案;
自审批当月起,由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按年度发放伤残抚恤金。
调整伤残等级流程(伤情加重)
距离上一次评残满1年以后才可以申请调整等级;
提交近6个月二甲以上医院病历检查材料,向单位提交申请;
后续流程同新办评残,重新医学鉴定、逐级审批。
全套申报材料清单
个人书面评残申请;
人民警察证、行政编制证明;
受伤事实证据:出警记录、案件文书、事故认定书、单位调查报告、证人证言;
全套加盖印章病历资料:门诊、住院病案、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影像报告;职业病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单位出具的因战/因公性质认定书面意见(公章);
《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
实务关键提醒
评残3年申请期限从受伤、确诊职业病之日起算,不是出院时间,超期原则不予受理;
伤残人民警察抚恤和工伤待遇可以同时享受,两套待遇不冲突,但等级结果不一定一致;
对不予评残、等级不服:收到告知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
全部流程不含补材料时间,正常周期一般3‑6个月。
核心:两套体系可以叠加享受,互不抵扣
退役军人事务局:抚恤待遇(《伤残人民警察证》、国家伤残抚恤金);
人社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辅警、工勤人员不能办理伤残人民警察抚恤,仅享受工伤待遇。
抚恤金终身发放,退休后继续发放,不因为退休而停发,国家每年8月1日调整提高标准。
一、国家定期伤残抚恤金(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
起算时间:审批通过当月计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按年执行全国统一标准,区分因战、因公,因战标准高于因公。
2025‑08‑01起执行因公抚恤金(元/年)
| 等级 | 因公全年抚恤金 |
|---|---|
| 一级 | 127884 |
| 二级 | 113232 |
| 三级 | 98556 |
| 四级 | 77580 |
| 五级 | 52992 |
| 六级 | 40752 |
| 七级 | 35016 |
| 八级 | 25416 |
| 九级 | 21096 |
| 十级 | 14832 |
每年国家调标;户籍迁移,同步转移抚恤关系。
二、护理费(仅限1‑4级,生活不能自理)
只有一级至四级伤残,经鉴定存在护理依赖才可申领,5‑10级无此项。
完全护理依赖(一级、二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大部分护理依赖(三级、四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已领取工伤护理费,若工伤护理费低于优抚护理费,补足差额,不重复双重全额领取。
三、工伤保险待遇(人社局,需单独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抚恤评残等级≠工伤劳动能力等级,两套标准,分别鉴定,结果不一定一致,可以同时享受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发放)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三级23;四级21;五级18;六级16;七级13;八级11;九级9;十级7个月。
旧伤复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交通食宿,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辅助器具:假肢、轮椅、矫形器,按目录配置更换。
1‑4级:退出岗位,按月领工伤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领养老金。
5‑6级,单位难以安排工作,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四、在职期间岗位、工龄、考核优待
因公负伤治疗休养全部计算连续工龄,不受普通病休超6个月不计工龄限制,社保正常缴费。
治疗休养期,原则不做考核不定等次,不影响警衔、职级晋升(按单位政工执行口径)。
单位优先照顾岗位,根据残情合理调整工作岗位。
五、医疗优待
旧伤复发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走工伤保险;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各地医保对伤残人民警察门诊、住院有倾斜报销政策,各地细则不同。
六、社会公共优待(持《伤残人民警察证》)
境内火车、高铁、轮船:票价50%半价,购票安检优先;
国有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免门票;
公共服务窗口优先办理;部分地区有公交地铁免费,以地方政策为准。
七、退休相关待遇
国家伤残抚恤金继续终身发放,和养老金叠加,不冲突、不抵扣。
符合公务员提前退休条件,按公务员法办理提前退休。
养老金正常核算,评残本身不直接提高养老金计发比例。
八、死亡之后相关待遇
伤残民警病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1‑4级伤残人民警察病故,遗属符合条件可申领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九、证件管理
《伤残人民警察证》:46周岁以上长期有效;到期、损毁、遗失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换发、补发。
十、重要实务提示
申请评残时限:受伤、职业病确诊起3年内申请,超期原则不予受理。
伤情加重,距离上次评定满1年,可以申请调整伤残等级,重新医学鉴定。
对评残结论不服,收到书面告知60日内行政复议,或6个月行政诉讼。
多次致残,按就高原则确定抚恤等级。
中律网服务助手